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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田石油有关(1)成立合营公司;及(2)合营公司向合营夥伴收购物业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5-07-15 21:53:00

合营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Sparkling Gold(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合营夥伴就成立合营公司订立合营协议。

计划合营公司将从事提供油田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之业务。

於完成後,根据合营协议之条款,合营公司将由Sparkling Gold及合营夥伴分别拥有51%及49%权益。

买卖协议

合营公司与合营夥伴亦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合营公司同意购买而合营夥伴同意出售物业,代价为港币48,000,000元。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i)Sparkling Gold於合营公司之投资;及(ii)合营公司收购物业之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於合营公司之投资及收购物业各自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报告及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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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Sparkling Gold(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合营夥伴就成立合营公司订立合营协议。合营公司与合营夥伴亦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合营公司同意购买而合营夥伴同意出售物业,代价为港币48,000,000元。

合营协议之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订约方

(1) Sparkling Gold,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

(2) 合营夥伴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於本公布日期,合营夥伴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各自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合营公司之建议名称

东亚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合营公司之业务范围

计划合营公司将从事提供油田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之业务。

合营公司之股权及资本承担

合营公司之建议已发行股本为港币40,000,000元,分为40,000,000股股份。Sparkling Gold及合营夥伴承担之出资总额合共港币40,000,000元乃经Sparkling Gold及合营夥伴参考开展合营公司业务之建议资本需求後公平磋商厘定。

於完成後,根据合营协议之条款,各合营方持有之合营公司股份数目及对合营公司之资本承担额将如下:

持有之合营公 资本承担额 持有之合营公

合营方名称 司股份数目 (港币) 司股份百分比

Sparkling Gold 20,400,000 20,400,000 51%

合营夥伴 19,600,000 19,600,000 49%

总计 40,000,000 40,000,000 100%

根据合营协议,上述资本将由Sparkling Gold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以现金支付,并由合营夥伴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以现金支付。

根据合营协议,於Sparkling Gold支付港币20,400,000元当日或之前,合营夥伴(作为押记人)须就合营夥伴之19,600,000股合营公司股份以Sparkling Gold为受益人订立股份押记(以Sparkling Gold同意及接受之方式)(「股份押记」),作为合营夥伴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出资港币19,600,000元(「合营夥伴之出资」)之担保。於合营公司收到合营夥伴之出资後14日内,Sparkling Gold须绝对免除及解除股份押记。

本集团拟以其内部资金拨付其对合营公司之出资。

除上文所载对合营公司之资本承担外,现阶段或根据合营协议,合营方概无须作出进一步资本承担。合营方日後可能会对合营公司作出进一步资本承担。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另作公布,以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之规定。

利润分成

合营公司之损益须由合营方根据彼等各自於合营公司之股权分配。

合营公司之董事会组成

合营公司将由合营公司之董事会管理。合营公司之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由Sparkling Gold委任,两名由合营夥伴委任。

买卖协议之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订约方

(1) 合营公司;及

(2) 合营夥伴

将予收购之资产

合营公司同意购买而合营夥伴同意出售下列物业(「物业」):

(i) 钻机及其相关设备;

(ii) 测井设备及材料;及

(iii) 买卖协议所述之其他材料及设备。

代价

物业之代价为港币48,000,000元,由合营公司按下列方式支付予合营夥伴:

(i) 港币19,600,000元应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以现金支付;

(ii) 港币8,400,000元应於买卖协议日期??计第一周年日或之前以现金支付;及

(iii) 港币20,000,000元应於买卖协议日期??计第二周年日或之前以现金支付。

代价乃由合营公司与合营夥伴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条件

买卖协议(包括买卖物业)须待达成一项条件,即合营夥伴须透过履行合营协议所订明之所有责任完成该协议後,方可作效。

完成

买卖协议将於买卖协议日期後20日内完成。

有关本集团及合营方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勘探、开采及生产石油、天然气及煤炭以及买卖石油相关产品业务。

合营夥伴之总部位於中国陕西省西安市,专门从事能源勘探及开发、设备研发及生产以及工程技术服务,包括测井及钻探服务,总资产约为人民币370,000,000元,聘用超过300名工人。钻探团队具备逾20年行业经验,在陕西、内蒙古及甘肃等中国省份以及巴基斯坦及菲律宾等海外国家进行作业。

成立合营公司以及订立合营协议及买卖协议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勘探、开采及生产石油、天然气及煤炭以及买卖石油相关产品业务。董事会认为(i)成立合营公司将为菲律宾油气项目及(如可能)本公司其他项目提供油田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从而改善本集团营运及节省成本;及(ii)物业对合营公司之业务营运乃属必要。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合营协议及买卖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以及成立合营公司及收购物业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i)Sparkling Gold於合营公司之投资;及(ii)合营公司收购物业之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於合营公司之投资及收购物业各自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报告及公布规定。

本公布所用词汇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及用语用於本公布时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百田石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创业板上市

「完成」指完成成立合营公司,将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

「关连人士」指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创业板」指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合营协议」指Sparkling Gold与合营夥伴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就成立合营公司订立之合营协议

「合营公司」指东亚油田服务有限公司,Sparkling Gold与合营夥伴根据合营协议将予成立之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股份」指合营公司股本中之40,000,000股股份

「合营方」指Sparkling Gold与合营夥伴

「合营夥伴」指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

「Sparkling Gold」指Sparkling Gold Company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及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买卖协议」指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之买卖协议,由合营公司与合营夥伴就买卖物业而订立

「港币」指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