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员
1.1 提名委员会的成员须由本公司董事会委任。
1.2 提名委员会的大部份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 主席
2.1 提名委员会的主席须由本公司董事会委任,并须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3 秘书
3.1 提名委员会的秘书将由公司秘书出任。若公司秘书缺席,其委派代表或由提名委员会在会议上委任的人士,将可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及记录会议纪录。
4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程序
除下文另有指明外,载列於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不时作出修订)有关规范董事会会议的规定,亦适用於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及其程序。
4.1 法定人数
4.1.1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法定人数为任何两名成员。
4.2 会议次数
4.2.1 提名委员会应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定期会议。提名委员会亦可在有需要时召开更多会议。
4.3 出席会议
4.3.1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亲自出席会议,或透过其他电子沟通方式或由成员协定的其他方式参与会议。
4.3.2 其他董事、公司秘书(或其委派的代表) 、人力资源部主管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任何由一位委员会成员邀请的人士通常可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4.4 会议通告
4.4.1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由任何一位成员或公司秘书召开。
4.4.2 除非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召开提名委员会的定期会议的通知期应至少有14天。至於其他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发出合理通知。
4.4.3 会议议程及相关文件应至少在会议举行日期前三天(或由成员协定的其他时限)送交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其他出席会议人士。
4.5 会议纪录
4.5.1 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予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4.5.2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应由公司秘书保存,并应在任何提名委员会或董事会成员发出合理通知时,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4.6 书面决议案
4.6.1 在不影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任何规定下,提名委员会可在全体成员同意下通过及采纳书面决议案。
5 提名委员会的责任及职权
5.1 提名委员会的责任及职权包括载列於《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15之《企业管治守则》相关守则条文 (不时作出修订)内的责任及职权。
5.2 在不影响《企业管治守则》的任何规定下,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各项: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技能、知识及专业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e) 监察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执行及在适当时候检讨该政策,以确保其有效。
5.3 提名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及在有需要时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5.4 提名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可联络公司秘书及获取其服务,个别成员亦可联络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获取所需资料。
6 汇报责任
6.1 提名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 (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
7 股东周年大会
7.1 提名委员会主席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若提名委员会主席未克出席,则提名委员会的另一名成员出席,或如该名成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并於会上回答有关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及责任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