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百田石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09 条、收购守则规则3.7 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作出。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日刊发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认购人就认购事项订立之谅解备忘录。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布所披露,根据谅解备忘录,本公司与认购人同意认购人将有30 天(或本公司及认购人双方同意之该等较长期间)以完成其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详细调查。本公司及认购人进一步同意真诚地商讨正式协议之条款,并将尽合理努力於谅解备忘录日期後30 天(或本公司及认购人双方同意之该等较长期间)内签署正式协议。
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认购人告知,於本公布日期,认购人对本公司於香港之业务营运之详细调查已处於後期阶段。然而,由於认购人需要额外时间对本公司之海外业务营运进行详细调查,其已要求本公司将谅解备忘录项下之详细调查期间延期。因此,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认购人订立并无法律约束力之补充谅解备忘录,据此,订约方同意将详细调查期间延期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待详细调查得出结果及商讨及落实正式协议之条款後,尽合理努力於不迟於同日(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订立正式协议。
除上述者外,谅解备忘录之条款概无其他变动。
本公司将根据收购守则及╱或创业板上市规则之规定於必要时就可能进行认购事项之其他进展另作公布。
董事会谨此强调,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与认购人并无就认购事项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因此,认购事项可能或未必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倘签署正式协议,本公司将就认购事项另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