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股份合并;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建议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股合并股份
获发一股供股股份之基准
供股发行1,216,800,000 股供股股份;
申请清洗豁免;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及
恢复买卖
建议股份合并
本公司建议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76 条,按每两(2) 股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将合并为一(1) 股合并股份之基准实行股份合并。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本公司亦建议於股份合并生效後,将股份之每手买卖单位由10,000 股股份更改为20,000 股合并股份。
建议供股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建议透过按於记录日每持有一(1) 股合并股份获发一(1) 股供股股份之基准按每股供股股份港币0.12 元之认购价供股发行1,216,800,000 股供股股份(股款须於申请时缴足),筹集最多约港币115,000,000 元(扣除开支前)。
供股仅向合资格股东提供,而不会向豁除股东提呈。为符合参与供股之资格,股份之所有过户文件必须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过户处登记。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供股之资格。
不设申请额外供股计划。合资格股东将无权申请认购任何超出其保证配额之供股股份。
供股将不予安排包销。
Silver Star 已同意认购其根据供股比率有权认购之355,922,598 股供股股份(占全部供股股份约29.25%),总认购价约港币42,710,711.76 元将透过按等额基准抵销本公司结欠Silver Star及╱或林先生之贷款约港币31,000,000 元之方式支付,余额约港币11,700,000 元将以现金支付。
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扣除开支後,将不少於约港币10,200,000 元(假设并无供股股份获Silver Star 以外之合资格股东认购及经抵销本公司结欠Silver Star 及╱或林先生之贷款约港币31,000,000 元後)及不多於约港币113,500,000 元(假设全部供股股份获合资格股东认购)。董事会拟将供股之所得款项中首笔最多港币25,000,000 元用作汶莱之石油项目,第二笔港币5,000,000 元用作菲律宾之煤炭项目,第三笔港币40,000,000 元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而所得款项净额余额(如有)则用作其他新投资项目或支付发行予林先生之部份可换股债券A。
收购守则之涵义及清洗豁免
於本公布日期,Silver Star 为主要股东,持有711,845,196 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9.25%。
倘并无合资格股东(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除外)根据供股承购任何供股股份,Silver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根据供股认购供股股份可能会导致其於本公司之总持股量由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29.25%增加至本公司紧随供股完成後当时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约45.26%,因而引致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 条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以收购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持有本公司发行之所有股份及证券。
Silver Star 将根据收购守则第26 条豁免注释1 向执行人员申请有关供股之清洗豁免。清洗豁免(如获执行人员授出)将须待(其中包括)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批准。倘清洗豁免不获执行人员授出,供股计划将不会进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涵义
供股连同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供股,将增加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逾50%。因此,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 章,供股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士或(倘并无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将须於会上放弃投赞成票。此外,由於抵销安排及有意透过动用供股之所得款项净额偿还可换股债券A,故Silver Star 及其联系人士被视为於供股中拥有权益,并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除SilverStar 外,概无股东或董事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批准供股之决议案。
独立董事委员会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燕辉先生、白旭屏先生及王干文先生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将告成立,以就建议供股(包括不设额外申请安排)及清洗豁免是否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向独立股东作出建议,及就应如何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增加法定股本
本公司建议透过增设额外3,000,000,000 股新合并股份,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假设股份合并生效)由港币40,000,000 元(分为2,000,000,000 股合并股份)增加至港币100,000,000 元(分为5,000,000,000 股合并股份)。该等新合并股份於发行及缴足後将在各方面与已发行合并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建议增设3,000,000,000 股合并股份乃参考根据供股将予配发及发行之供股股份数目以及本公司为本集团之未来发展及扩展发行新股份之灵活性需要而厘定。本公司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增加法定股本之普通决议案。
通函
载有(其中包括)股份合并、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增加法定股本、供股(包括不设额外申请安排)及清洗豁免之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及推荐建议及独立财务顾问智略资本有限公司就供股(包括不设额外申请安排)及清洗豁免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函件,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之规定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章程文件
待供股(包括不设额外申请安排)及清洗豁免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後,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或前後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当中载有供股(包括不设额外申请安排)及清洗豁免之详情),并向豁除股东寄发海外函件连同供股章程(仅供参考)。
买卖股份之风险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供股须待(连同其他事项)「供股之条件」一节所载之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尤其是,供股须待清洗豁免获执行人员授出以及股份合并、供股及清洗豁免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实。因此,供股计划未能确定会否进行。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格外审慎行事,而彼等如对本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股东应注意,股份将由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四)起按除权基准买卖,而股份买卖将於供股之条件仍未达成时进行。任何股东或其他於供股须达成之所有条件获达成日期(预期为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买卖股份之人士,因而须承担供股未能成为无条件及未必会进行之风险。任何股东或其他拟买卖股份之人士如对其状况有任何疑问,建议谘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
暂停及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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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股份合并
股份合并将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76 条,按每两(2) 股股份合并为一(1) 股合并股份之基准实行。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法定股本为港币40,000,000 元,分为4,000,000,000 股股份,而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港币24,336,000 元,分为2,433,600,000 股股份。紧随股份合并完成後,本公司之法定股本将仍为港币40,000,000 元,惟分为2,000,000,000 股合并股份,而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将仍为港币24,336,000 元,惟分为1,216,800,000 股合并股份。
股份合并之条件
股份合并须待(i) 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所需决议案批准股份合并;及(i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将於股份合并生效後随即配发及发行之合并股份及任何因行使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附带之兑换权而可能须予发行之合并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可作实。
股份合并将於紧随上述条件达成後之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股份合并之影响
合并股份将在各方面与於股份合并生效前之已发行股份及彼此享有同等地位,而股东各自之权利不会出现变动。合并股份之任何零碎配额将予汇集及出售,收益拨归本公司所有。
除因支付相关成本及开支而产生之负债外,全面及完整实施股份合并本身将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本公司及本集团之相关资产、负债、业务、管理或财务状况或股东之权利。
下表载列股份合并於紧接股份合并前及紧随其後对本公司股本之影响:
紧接股份合并前 紧随股份合并後
每股面值 每股股份港币0.01 元 每股合并股份港币0.02 元
本公司之法定股本 港币40,000,000 元(分为 港币40,000,000 元(分为
4,000,000,000 股股份) 2,000,000,000 股合并股份)
本公司之已发行及缴足股本 港币24,336,000 元(分为 港币24,336,000 元(分为
2,433,600,000 股股份) 1,216,800,000 股合并股份)
股份合并之理由
考虑到股份合并将增加每手买卖单位之成交价,因而降低买卖合并股份之整体交易及手续费,董事认为股份合并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申请合并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将於股份合并生效後配发及发行之合并股份及因行使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附带之兑换权而可能须予发行之合并股份上市及买卖。
免费换领合并股份之股票及买卖安排
待批准股份合并之决议案通过後,股东可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期间办公时间内,向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汇中心26 楼)提交彼等所持有股份之股票以换领合并股份之新股票,费用概由本公司承担。其後,股份之股票於支付每张发行之合并股份新股票或每张提交注销之股份股票(以所发行或注销股票数目较高者为准)港币2.50 元(或联交所可能不时指定之有关较高金额)之费用,方接纳换领。然而,股份之股票将继续为法定所有权之良好凭证,并可随时换领合并股份之新股票,惟於股份合并完成後不得用作买卖、交收及登记用途。
碎股对盘服务安排
为减少存在合并股份碎股所产生之困难,本公司已同意促使一名指定经纪安排为合并股份碎股之买卖进行对盘。新股票颜色及碎股安排之详情将於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提供。
有关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兑换价之调整
根据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之条款及条件,於股份合并後须对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之兑换价作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地通知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之持有人有关调整。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本公司亦建议於股份合并生效後,将股份之每手买卖单位由10,000 股股份更改为20,000 股合并股份。
建议供股
本公司建议透过供股之方式筹集最多约港币115,000,000 元(扣除开支前)。
发行统计数字
供股之基准: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 股合并股份获发一(1) 股供股股份
於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数目: 2,433,600,000 股股份
股份合并生效後之合并股份数目: 1,216,800,000 股合并股份
供股股份数目: 1,216,800,000 股供股股份
於供股完成後之最高已发行股份数目: 2,433,600,000 股合并股份
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港币0.12 元
供股将不予包销。
合资格股东
供股仅向合资格股东提呈。本公司将(i) 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及(ii) 向豁除股东寄发海外函件连同供股章程(仅供参考)。
为符合参与供股之资格,股东必须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i) 登记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及(ii) 并非豁除股东。为於记录日期登记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必须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汇中心26 楼)登记。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供股之资格。期间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过户。
认购价
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港币0.12 元,股款须於申请时缴足。认购价较:
(i) 合并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经调整收市价每股港币0.156 元折让约23.08%;
(ii) 按合并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经调整收市价每股港币0.156 元计算之理论除权价每股股份约港币0.138 元折让约13.04%;及
(iii) 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後五(5) 个连续交易日之平均经调整收市价每股合并股份港币0.158 元折让约24.05%。
认购价乃本公司参考股份现行市价後达致。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供股之认购价较每股股份账面净值折让约72%,而供股之认购价港币0.12 元则较每股股份账面净值折让约77%,折让额较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供股为高。董事认为,认购价较低可增加对合资格股东之吸引力。每名合资格股东有权按其於本公司之现有持股量以相同价格认购供股股份。董事认为认购价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於配发、缴足及发行时)将在各方面与於供股股份配发及发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供股股份持有人将可收取於供股股份配发及发行日期或之後宣派、作出或派发之一切未来股息及分派。
供股股份之碎股
按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 股合并股份获暂定配发一(1) 股供股股份之基准,预期供股不会产生供股股份之碎股。
供股股份之股票
待供股之条件获达成後,供股股份之股票预期将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一)或之前以平邮方式邮寄予应得人士,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海外股东之权利
倘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东地址位於香港境外地区,则该股东未必合资格参与供股,因为章程文件将不会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登记及╱或存档。董事会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向其於有关司法权区之律师查询向海外股东发行供股股份会否抵触有关海外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或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倘在作出有关查询後,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不向有关海外股东提呈供股股份乃属必要或合宜,则供股不会向有关海外股东提供。因此,供股不会向豁除股东提呈。查询结果及海外股东之豁除基准将载於供股章程。
本公司将向豁除股东(如有)寄发海外函件连同供股章程,以仅供彼等参考。
不设申请额外供股股份
考虑到各合资格股东透过认购其於供股项下之比例配额,将获得同等及公平之机会参与本公司之未来发展,以及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可於联交所买卖,倘安排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本公司将须投入额外资源及成本以管理额外申请程序。
经考虑额外申请安排将予产生之行政成本後,董事会认为合资格股东无权申请任何超出其保证配额之供股股份。
申请供股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未缴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上市及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以每手20,000 股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为买卖单位,与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後股份之买卖单位每手20,000 股股份相同。买卖未缴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均须缴纳香港印花税及任何其他适用费用及收费。
供股之条件
供股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a) 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股份合并、增加法定股本、供股及清洗豁免;
(b) 执行人员向Silver Star 授出清洗豁免及授出清洗豁免附带之所有条件(如有)获达成;
(c)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原则上同意批准(待供股股份配发後)所有供股股份(以未缴及缴足股款形式)上市及买卖,且并无撤回或撤销该上市及买卖批准;
(d) 於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
(e) 股份於最後接纳时间前任何时间并无於联交所暂停买卖超过十(10) 个连续营业日(不包括涉及核准公布、通函文件、章程文件或有关供股(包括清洗豁免)之其他公布或通函而暂停买卖);及
(f) 股份合并生效。
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供股之所得款项
Silver Star 已同意认购其根据供股有权认购之355,922,598 股供股股份(占全部供股股份约29.25%),总认购价约港币42,710,711.76 元将透过按等额基准抵销本公司结欠Silver Star 及╱或林先生之贷款约港币31,000,000 元之方式支付,余额约港币11,700,000 元将以现金支付。本公司已与四(4) 间证券行就可能委聘该行担任供股之包销商进行讨论。可惜由於(i) 本公司之财务状况;及(ii) 股份交投并不活跃,该等证券行并无兴趣担任供股之包销商。
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扣除开支後,将不少於约港币10,200,000 元(假设并无供股股份获Silver Star 以外之合资格股东认购及经抵销本公司结欠Silver Star 及╱或林先生之贷款约港币31,000,000 元後)及不多於约港币113,500,000 元(假设全部供股股份获合资格股东认购)。供股之估计开支约为港币1,500,000 元,因此,每股供股股份之净价格将约为港币0.059 元。
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拥有位於汶莱之石油项目及位於菲律宾之煤炭项目,两个项目均正在进行及有所进展,预期将需要更多资金供其二零一一年持续发展,石油项目及煤炭项目之所需资金分别约为港币25,000,000 元及港币5,000,000 元。
注入汶莱石油项目之港币25,000,000 元当中,(i) 约港币750,000 元预期将用於地质及地球物理学工作,包括地震勘测、解释及数据重整;(ii) 约港币19,500,000 元预期将用於油井钻探及地盘工程;及(iii) 约港币4,750,000 元预期将用於一般及行政开支。
注入菲律宾煤炭项目之港币5,000,000 元当中,(i) 约港币2,000,000 元预期将用於收购土地及建设码头设施;(ii) 约港币2,000,000 元预期将用於购买设备;及(iii) 约港币1,000,000 元预期将用於一般及行政开支。
因此,董事会考虑为两个项目进行其他集资活动。此外,本集团亦需要为一般营运资金约港币40,000,000 元筹集其他资金,所得款项净额余额(如有)於可行情况下将用作其他新投资项目或支付发行予林先生之部份可换股债券A。
供股
经考虑供股之条款後,董事会认为供股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此外,亦为全体合资格股东提供公平及同等机会参与扩大本公司之资本基础,并让合资格股东按意愿维持彼等於本公司之按比例计算股权,以参与本公司之未来发展。然而,该等不接纳彼等有权认购之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应注意,彼等於本公司之持股量将被摊薄。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涵义
供股连同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供股,将增加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逾50%。因此,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 章,供股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士或(倘并无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将须於会上放弃投赞成票。此外,由於抵销安排及有意透过动用供股之所得款项净额偿还可换股债券A,故Silver Star 及其联系人士被视为於供股中拥有权益,并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除Silver Star 外,概无股东或董事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批准供股之决议案。
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进行之股份交易
除根据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日完成之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供股认购237,281,732 股股份外,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六个月期间,Silver Star 及彼等之一致行动人士概无进行股份及本公司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第22 条注释4)之交易。
於本公布日期,除Silver Star 所持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9.25%以及Silver Star 之一致行动人士实益拥有之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外:
(a) 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并无持有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或期权,或有关本公司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第22 条注释4)之任何已发行衍生工具;
(b) 并无与Silver Star 或本公司之股份有关而可能对清洗豁免及供股具有重大影响之安排(不论是透过期权、弥偿保证或其他形式之安排);
(c) 并无Silver Star 身为协议或安排之其中一方之协议或安排,而有关协议或安排涉及彼等可能会或不会援引或试图援引清洗豁免及供股之某项先决条件或条件(上文「供股之条件」所载者除外)之情况;
(d) 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并取得或无订立任何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供股或清洗豁免之决议案之不可撤回承诺或安排;及
(e) 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并无借用或借出本公司任何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第22条注释4)。
股份合并及供股之预期时间表
实行股份合并及供股及相关买卖安排之预期时间表载列如下:
二零一一年
寄发通函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三日(星期二)
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一日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十一日(星期三)
按除权基准买卖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十二日(星期四)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参与认购供股资格之最後时间 . . . . . . . . . . . .五月十三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包括首尾两日) . . . . . . . . . 五月十六日(星期一)至
五月十九日(星期四)
递交代表委任表格之最後时间. . . . . . . . . . . . . . . .五月十七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
记录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十九日(星期四)
股东特别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十九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
於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登载
股东特别大会结果公布 . . . . . . . . . . . . . . . . . 不迟於五月十九日(星期四)下午七时正
恢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二十日(星期五)
寄发章程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二十日(星期五)
股份合并生效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二十日(星期五)
买卖合并股份开始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10,000 股股份买卖股份
之原有柜位暂时关闭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5,000 股合并股份买卖股份
(以现有股票形式)之临时柜位开放 . . . . . . . . . . . . . 五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
以股份之现有股票免费换领合并股份之新股票之首日 . . . . . . . . . . 五月二十日(星期五)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间 . . . . . . . . . . . . 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一日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二)
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间 . . . . . . . . . . . . . . .六月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20,000 股合并股份买卖合并股份
(以新股票形式)之原有柜位重开 . . . . . . . . . . . . . . . .六月三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
并行买卖合并股份(以新股票
及现有股票形式)开始 . . . . . . . . . . . . . . . . . . . . 六月三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
指定经纪开始於市场上买卖合并股份碎股 . . . . . . . . . . . . . 六月三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
供股成为无条件之最後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六月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
於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登载供股结果公布 . . . . . . . . . . . . . . . 六月十日(星期五)
寄发供股股份之股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月十三日(星期一)
开始买卖供股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六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
并行买卖合并股份(以新股票及现有股票形式)结束 . . . . . 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5,000 股合并股份买卖合并股份
(以现有股票形式)之临时柜位关闭 . . . . . . . . . . . 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
指定经纪停止於市场上买卖合并股份碎股 . . . . . . . . .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
以股份之现有股票免费换领合并股份之
新股票之最後一日 . . . . . . . . . . . . . . . . 七月五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
本公布所述之所有时间均指香港时间。本公布所述有关时间表事件之日期属指示性及仅供参考,且可予延长或更改。上述供股之预期时间表中之资料如有任何变动,本公司将於适当时作出公布。
一般事项
本集团主要从事(i) 勘探、开采及生产石油、天然气及煤炭业务;及(ii) 买卖石油相关产品。
独立董事委员会
将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燕辉先生、白旭屏先生及王干文先生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经已成立,以就建议供股(包括不设额外申请安排)及清洗豁免是否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向独立股东作出建议,及就应如何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董事委员会已批准委任智略资本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就供股及清洗豁免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增加法定股本
本公司建议透过增设额外3,000,000,000 股新合并股份,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假设股份合并生效)由港币40,000,000 元(分为2,000,000,000 股合并股份)增加至港币100,000,000 元(分为5,000,000,000 股合并股份)。该等新合并股份於发行及缴足後将在各方面与已发行合并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建议增设3,000,000,000 股合并股份乃参考根据供股将予配发及发行之供股股份数目以及本公司为本集团之未来发展及扩展发行新股份之灵活性需要而厘定。本公司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增加法定股本之普通决议案。
增加法定股本须经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後,方可作实。董事会认为,增加法定股本将令本公司可灵活厘定其未来业务计划,符合股东利益。概无股东须於就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有关增加法定股本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通函
载有(其中包括)股份合并、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增加法定股本、供股(包括不设额外申请安排)及清洗豁免之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及推荐建议及独立财务顾问就供股(包括不设额外申请安排)及清洗豁免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函件,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之规定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章程文件
待供股(包括不设额外申请安排)及清洗豁免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後,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或前後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当中载有供股(包括不设额外申请安排)及清洗豁免之详情),并向豁除股东寄发海外函件连同供股章程(仅供参考)。
买卖股份之风险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供股须待(连同其他事项)「供股之条件」一节所载之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尤其是,供股须待清洗豁免获执行人员授出以及股份合并、供股及清洗豁免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实。因此,供股计划未能确定会否进行。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格外审慎行事,而彼等如对本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股东应注意,股份将由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四)起按除权基准买卖,而股份买卖将於供股之条件仍未达成时进行。任何股东或其他於供股须达成之所有条件获达成日期(预期为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买卖股份之人士,因而须承担供股未能成为无条件及未必会进行之风险。任何股东或其他拟买卖股份之人士如对其状况有任何疑问,建议谘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
暂停及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
本公布所用词汇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及用语用於本公布时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汶莱」指汶莱达鲁萨兰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一般开放营业之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上午十时正在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信号之任何日子除外)
「本公司」指百田石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创业板上市
「合并股份」指紧随股份合并完成後本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2 元之合并普通股
「可换股债券A」指本金总额港币276,352,231.22 元、本公司发行予林先生及可按每股股份港币1.624 元(可予调整)之兑换价兑换为170,167,630 股股份之未行使及可行使可换股债券
「可换股债券B」指本金总额港币120,000,000 元、本公司发行予林先生实益全资拥有之中国国际矿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可按每股股份港币0.200元(可予调整)之兑换价兑换为600,000,000 股股份之未行使及可行使可换股债券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四)举行以批准(其中包括)股份合并、增加法定股本、供股及清洗豁免之股东特别大会
「豁除股东」指董事会在作出查询後认为基於有关地区法例之法律限制或当地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不向彼等提呈供股股份乃属必要或合宜之该等海外股东
「执行人员」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其任何代表
「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供股」指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完成之供股,有关供股之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刊发之公布及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刊发之通函及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刊发之供股章程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增加法定股本」指建议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港币40,000,000 元(分为4,000,000,000 股股份)增加至港币100,000,000 元(分为5,000,000,000 股合并股份)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以就供股及清洗豁免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之董事会委员会
「独立股东」指并无参与清洗豁免或於当中拥有权益之股东,即Silver Star、林先生及其联系人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以外之股东
「最後交易日」指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即本公布日期前之股份最後交易日
「最後接纳时间」指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可能厘定之有关其他时间,为章程文件所载接纳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间
「最後终止时间」指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可能厘定之有关其他时间,即最後接纳时间後第三(3) 个营业日(但不包括最後接纳时间)
「林先生」指林南先生,本公司主要股东,合法及实益拥有Silver Star 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海外函件」指本公司向豁除股东发出说明豁除股东不得参与供股情况之函件
「海外股东」指於记录日期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地址位於香港境外之股东
「菲律宾」指菲律宾共和国
「供股章程」指本公司将就供股刊发之供股章程
「章程文件」指有关供股之供股章程及建议将向合资格股东发出代表供股股份之可放弃暂定配额通知书
「章程寄发日期」指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五)或本公司可能就寄发章程文件厘定之有关较後日期
「合资格股东」指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豁除股东除外
「记录日期」指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四),即厘定供股配额所参考之日期
「过户处」指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汇中心26 楼
「供股」指建议按章程文件所载及当中所概述之条款以供股方式向合资格股东发行供股股份
「供股股份」指1,216,800,000 股建议根据供股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 股合并股份获发一(1) 股供股股份之基准向合资格股东提呈以供认购之新合并股份,股款须於申请时缴足
「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供股」指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日完成之供股,有关供股之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刊发之公布及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刊发之通函及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刊发之供股章程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1 元之普通股
「股份合并」指建议将每两(2) 股股份合并为一(1) 股合并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Silver Star」指Silver Star Enterprises Holdings Inc.,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合法及实益拥有711,845,196 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29.25%,由林先生全资拥有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指供股股份之认购价,即每股供股股份港币0.12 元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清洗豁免」指根据收购守则第26 条豁免注释1 豁免林先生、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因根据供股认购711,845,196 股供股股份而根据收购守则第26 条提出强制性要约之责任
「港币」指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