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 条有关股价敏感资料之披露规定而作出。
转板上市之进展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及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刊发之公布。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9A章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向联交所提交申请。
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本公司宣布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接获联交所发出之函件,表示联交所暂时认为,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9A章之上市资格规定,倘本公司未能提交任何支持相反决定之资料,则联交所因此有意拒绝申请。
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本公司向联交所递交进一步财务及背景资料,连同有关其油气项目、煤矿项目及天然气项目各自之业务计划、可行性研究及技术报告。
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本公司宣布接获联交所发出之函件,说明本公司未能符合第18.02(1) 及18.09(8) 条下之上市资格规定以及该决定之理由。
根据上市规则第2B.05(1) 条,本公司有权要求主板上市委员会审阅该决定。经审慎考虑後,董事会决定不会要求主板上市委员会审阅该决定。然而,待本集团之项目取得进一步进展後,董事会将致力继续进一步探究建议转板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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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公布另有指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刊发之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布乃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 条有关股价敏感资料之披露规定而作出。
转板上市之进展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及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刊发之公布。本公司已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9A章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向联交所提交有关建议将股份上市地位由联交所创业板转往联交所主板(「建议转板」)之申请(「申请」)。
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本公司宣布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接获联交所发出之函件,表示联交所暂时认为,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9A章之上市资格规定,倘本公司未能提交任何支持相反决定之资料,则联交所因此有意拒绝申请。
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本公司向联交所递交进一步财务及背景资料,连同有关其位於汶莱之油气项目(「油气项目」)、位於菲律宾之煤矿项目(「煤矿项目」)及位於菲律宾之天然气项目(「天然气项目」)各自之业务计划、可行性研究及技术报告。
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本公司宣布接获联交所发出之函件,说明本公司未能符合第18.02(1) 及18.09(8) 条下之上市资格规定以及联交所拒绝申请之决定(「该决定」)之理由。
根据上市规则第2B.05(1) 条,本公司有权要求主板上市委员会审阅该决定。经审慎考虑後,董事会决定不会要求主板上市委员会审阅该决定。然而,待本集团之项目取得进一步进展後,董事会将致力继续进一步探究建议转板之可行性。
本公司将於需要时另作公布,通知股东其相应行动之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