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载於通函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批准清洗豁免、股份合并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普通决议案,已分别获独立股东及股东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寄发章程文件
载有(其中包括)包销协议及供股之详情之章程文件将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寄发予於记录日期(即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合资格股东。
由於股份合并将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故预期将暂定配发合共540,800,000 股供股股份(已合并)(以未缴及缴足股款形式)予合资格股东,而每股供股股份之认购价将为0.20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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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述本公司就(其中包括)供股、清洗豁免及股份合并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刊发之公布及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刊发之通函(「该通函」)。除本公布另有指明外,本公布所用之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载於该通函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批准清洗豁免、股份合并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普通决议案,已分别获独立股东及股东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获委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投票表决之监票员。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有5,408,000,000 股已发行股份。Silver Star、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持有1,333,000,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4.65%。Silver Star 及其联系人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以及於包销协议及清洗豁免中拥有权益或牵涉在内之股东须及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清洗豁免之决议案放弃投票。Silver Star、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以外之股东(即就清洗豁免而言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清洗豁免之决议案之独立股东)持有合共4,075,000,000 股股份。
由於概无股东须就有关股份合并之决议案放弃投票,故合共5,408,000,000 股股份(包括SilverStar、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所持有之1,333,000,000 股股份)有权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股份合并之决议案。
以下载列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之普通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
票数(占总有效票数之百分比)
普通决议案(附注1) 赞成 反对 总票数
1. 批准清洗豁免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 1,548,276,000股股份(99.54%) 7,100,000股股份(0.46%) 1,555,376,000股股份(100%)
2. 批准股份合并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 2,881,276,000股股份(99.75%) 7,100,000股股份(0.25%) 2,888,376,000股股份(100%)
附注:
(1) 上述普通决议案之全文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由於股份合并已获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故股份合并将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二)生效。
寄发章程文件
载有(其中包括)包销协议及供股之详情之章程文件将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寄发予於记录日期(即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合资格股东。
由於股份合并将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生效,故预期将暂定配发合共540,800,000 股供股股份(已合并)(以未缴及缴足股款形式)予合资格股东,而每股供股股份之认购价将为0.20 港元。
本公司无意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登记章程文件。
根据本公司於记录日期之股东名册,仅有五(5) 名海外股东之地址位於中国。董事已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41(1) 条,就向有关海外股东提呈供股之可行性作出查询。本公司已获其中国法律顾问告知,(i) 章程文件将须向有关中国监管机关登记或存档或待其批准;或(ii) 本公司将须作出额外步骤以遵守有关中国监管机关之监管规定。因此,倘向登记地址位於中国之海外股东提呈供股,本公司将须遵守有关中国法例及规例。经考虑此等情况後,董事认为,由於遵守中国法律规定所涉及之时间及成本将高於可能为海外股东及本公司带来之利益,故不宜向该等海外股东提呈供股。因此,供股将不会向中国之海外股东提呈。该等登记地址位於中国之海外股东为豁除股东。本公司已向各豁除股东寄发海外函件连同供股章程(惟不包括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仅供参考。
合资格股东务请留意,接纳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後时间为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供股须待(其中包括)(i) 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ii) 包销商并无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终止包销协议後,方可作实。因此,供股可能或未必会进行。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格外审慎行事,而彼等如对本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股份已由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星期一)起按除权基准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已合并)则将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星期四)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买卖。预期供股章程「供股之条件」一节所述之条件将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或之前获达成。倘该节所述条件未获达成,则包销协议将告终止及供股将不会进行。拟於现时起至供股之所有条件获达成当日买卖本公司合并股份之任何人士,及由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星期四)起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已合并)之任何人士,均须承担供股未能成为无条件及╱或未必会进行之风险。拟买卖合并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已合并)之任何股东或人士对其状况如有任何疑问,建议谘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