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 条有关股价敏感资料之披露规定而作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及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之公布。本公司已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9A章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向联交所提交申请。
转板上市之进展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接获联交所函件,表示联交所暂时认为,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9A章之上市资格规定,倘本公司未能提交任何支持相反决定之资料,则联交所因此有意拒绝申请。
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本公司向联交所递交进一步财务及背景资料,连同有关油气项目、煤矿项目及天然气项目之业务计划、可行性研究及技术报告。石油项目、煤矿项目及天然气项目之详细资料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及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之公布、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及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之通函,以及本公司之最近期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
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本公司接获联交所发出之函件,表示本公司未能符合第18.02(1) 及18.09(8) 条下之上市资格规定,并决定拒绝申请。联交所拒绝申请之决定之主要理载於本公布。
根据上市规则第2B.05(1) 条,本公司有权要求主板上市委员会审阅该决定。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正在寻求有关该决定之法律及财务意见,且尚未决定是否要求主板上市委员会审阅该决定。
本公司将另作公布,通知股东其相应行动之最新进展。
----------------------------------------------------------------------------------------------
除本公布另有指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刊发之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布乃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 条有关股价敏感资料之披露规定而作出。
转板上市之进展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接获联交所函件,表示联交所暂时认为,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9A章之上市资格规定,倘本公司未能提交任何支持相反决定之资料,则联交所因此有意拒绝申请。
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本公司向联交所递交进一步财务及背景资料,连同有关其位於汶莱之油气项目(「油气项目」)、位於菲律宾之煤矿项目(「煤矿项目」)及位於菲律宾之天然气项目(「天然气项目」)各自之业务计划、可行性研究及技术报告。油气项目、煤矿项目及天然气项目之详细资料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及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之公布、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及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之通函,以及本公司之最近期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
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本公司接获联交所发出之函件,表示本公司未能符合第18.02(1)及18.09(8) 条下之上市资格规定,并决定拒绝申请。联交所拒绝申请之决定(「该决定」)之主要理由载述如下:
(1) 第18.02(1) 条 — 可供经济地开采之资源储量
联交所认为本公司对油气项目、煤矿项目及天然气项目(统称「该等项目」)并无控制权。并无足够资料提供予联交所,以证实该等项目蕴藏可供经济地开采之资源储量。基於上述理由,联交所认为本公司未能按照第18.02(1) 条之规定证实蕴藏可供经济地开采之充足天然资源储量。
(2) 第18.09(8) 条 — 营运资金充足性
根据本公司向联交所递交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27 个月之综合现金流量预测,本公司将无足够营运资金经营该等项目,故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8.09(8) 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2B.05(1) 条,本公司有权要求主板上市委员会审阅该决定。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正在寻求有关该决定之法律及财务意见,且尚未决定是否要求主板上市委员会审阅该决定。
本公司将另作公布,通知股东其相应行动之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