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供股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与Silver Star 就建议供股之包销及若干其他安排订立包销协议。
本公司建议透过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 股股份获发一(1) 股供股股份之基准按每股供股股份港币0.04 元(或於股份合并後港币0.20 元)之认购价供股发行2,704,000,000 股供股股份(股款须於申请时缴足),筹集约港币108,160,000 元(未计开支前)。
供股仅向合资格股东提呈,且不会向豁除股东提呈。为符合参与供股之资格,股份之所有过户文件必须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过户处登记。本公司将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星期三)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供股之资格。
供股将由Silver Star 按照及受限於下文「建议供股」一节「包销协议」一段所载之条款及条件全数包销。Silver Star 已同意(i) 按总认购价港币26,660,000 元(将透过按等额基准抵销本公司结欠Silver Star 及╱或林先生之贷款之方式支付)认购其根据供股有权认购之666,500,000股供股股份,占全部供股股份约24.65%;及(ii) 包销最多2,037,500,000 股供股股份,并透过按等额基准抵销本公司结欠Silver Star 及╱或林先生之贷款及余额(如有)以现金方式履行其包销责任。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将不会用作抵销安排。
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扣除开支後,将不少於约港币34,000,000 元及不多於约港币80,500,000 元。董事会拟将供股之所得款项中首笔最多港币50,000,000 元用作汶莱之石油项目,而所得款项净额余额(如有)则用作其他项目及作为营运资金。
收购守则之涵义及清洗豁免
於本公布日期,Silver Star 为主要股东,持有1,333,000,000 股股份,占於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4.65%。此外,Silver Star 之一致行动人士为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之持有人。诚如「包销安排及承诺」一段所载,Silver Star 已向本公司承诺全数认购其於供股项下之供股股份保证配额,及包销未获合资格股东认购之供股股份。
倘并无合资格股东(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除外)根据供股接纳任何供股股份,SilverStar 将须根据包销协议认购及接纳2,037,500,000 股根据供股不获认购之供股股份。
因此,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根据供股认购及包销供股股份可能会导致其於本公司之总持股量由占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5,408,000,000 股股份约24.65% 增加至本公司紧随供股完成後之当时经扩大已发行股本8,112,000,000 股股份约49.77%,因而引致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 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以收购Silver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持有之所有股份及本公司发行之证券。
Silver Star 将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 豁免注释1 向执行人员申请有关在上述情况下包销供股之清洗豁免。清洗豁免(如获执行人员授出)将须待(其中包括)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批准。倘清洗豁免不获执行人员授出,供股将不会进行。
建议股份合并
本公司拟向股东提呈建议以供彼等批准,该建议涉及於供股完成後将每五(5) 股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合并为一(1) 股合并股份之股份合并。
股份之每手买卖单位将於股份合并生效後维持不变。
独立董事委员会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燕辉先生、陈健昌先生及白旭屏先生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经已成立,以就清洗豁免是否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向独立股东作出建议,及就应如何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通函
载有(其中包括)供股、清洗豁免及股份合并之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及推荐建议及独立财务顾问就清洗豁免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函件,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之规定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章程文件
待清洗豁免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後,本公司将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二)或左右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当中载有供股及清洗豁免之详情),并向豁除股东寄发海外函件连同供股章程(仅供参考)。
买卖股份之风险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供股须待(其中包括)「供股之条件」一节所载之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尤其是,供股须待清洗豁免获执行人员授出、清洗豁免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方式批准、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Silver Star 并无根据「终止包销协议」一段所载包销协议之条款终止包销协议後,方可作实。因此,供股可能或未必会进行。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格外审慎行事,而彼等如对本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股东应注意,股份将由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星期一)起按除权基准买卖,而股份买卖将於包销协议之条件仍未达成时进行。任何股东或其他於供股须达成之所有条件获达成日期(预期为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前买卖股份之人士,因而须承担供股未能成为无条件及未必会进行之风险。任何股东或其他拟买卖股份之人士如对其状况有任何疑问,建议谘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
转板上市之进展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刊发之公布。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本公司向联交所递交申请,建议将股份之上市地位由联交所创业板转往联交所主板。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接获联交所函件,表示联交所暂时认为,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9A章之上市资格规定,倘本公司未能提交任何支持相反决定之资料,则联交所因此有意拒绝转板上市之申请。董事将递交进一步资料以供联交所考虑。本公司将另作公布,通知股东有关申请之进展。
暂停及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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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供股
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八日,本公司就建议公开发售之包销及若干其他安排与Silver Star 订立包销协议。於进一步磋商後,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与Silver Star 同意终止有关建议公开发售之包销协议,并就建议供股之包销及若干其他安排订立包销协议。
发行统计数字
供股之基准: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 股股份获发一(1) 股供股股份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港币0.04 元(或於股份合并後港币0.20 元)
於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数目: 5,408,000,000 股股份供股股份数目: 2,704,000,000 股供股股份
Silver Star 包销之最高供股股份数目: 2,037,500,000 股供股股份於供股完成後之已发行股份数目: 8,112,000,000 股股份合资格股东
供股仅向合资格股东提呈。本公司将(i) 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及(ii) 向豁除股东寄发海外函件连同供股章程(仅供参考)。
为符合参与供股之资格,股东必须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i) 登记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及(ii) 并非豁除股东。为於记录日期登记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必须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滙中心26 楼)登记。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星期三)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过户。
认购价
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港币0.04 元(或於股份合并後港币0.20 元),股款须於申请时缴足。认购价较:
(i) 於最後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股份港币0.08 元折让约50%;
(ii) 按於最後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股份港币0.08 元计算之理论除权价每股股份约港币0.067 元折让约40.3%;及
(iii) 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港币0.081 元折让约50.6%。
认购价乃经本公司与Silver Star 参考股份现行市价後公平磋商达致。经考虑每股股份理论除权价後,董事认为认购价乃属适当。每名合资格股东有权按其於本公司之现有持股量以相同价格认购供股股份。董事认为认购价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於配发、缴足及发行时)将在各方面与於供股股份配发及发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供股股份持有人将可收取於供股股份配发及发行日期或之後宣派、作出或派发之一切未来股息及分派。
供股股份之碎股
供股股份之零碎配额将不会发行,惟将予汇集并由Silver Star 接纳。
供股股份之股票
待供股之条件获达成後,供股股份之股票(或於股份合并生效後合并股份之新股票)预期将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或之前以平邮方式邮寄予应得人士,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海外股东之权利
倘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东地址位於香港境外地区,则该股东未必合资格参与供股,因为章程文件将不会根据香港及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登记及╱或存档。董事会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向其律师查询向海外股东发行供股股份会否抵触有关海外地区之适用证券法或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倘在作出有关查询後,董事会认为不向海外股东提呈供股股份乃属必要或合宜,则不会向海外股东作出暂定配发供股股份。因此,供股不会向海外股东提呈。
申请额外供股股份
合资格股东可以额外申请方式申请相当於零碎配额之供股股份连同任何已暂定配发惟未获接纳之供股股份及任何相当於任何豁除股东未出售配额之供股股份。
额外供股股份申请仅应透过填妥额外申请表格并连同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独立汇款递交而提出。董事将根据以下原则并参考供股股份之接纳水平及可供认购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按其酌情权以公平公正基准分配额外供股股份:
(1) 少於一手买卖单位之供股股份申请,经董事认为有关申请乃为汇集不足一手之零碎股权为完整买卖单位之股权而作出,并非旨在滥用此机制,将获优先处理;及
(2) 视乎根据上述原则(1) 分配後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本公司将参考合资格股东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数目以滑准法向彼等作出分配(即申请较少数目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之成功申请百分比会较高,惟会收取较低数目之供股股份,而申请较高数目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之成功申请百分比会较低,惟会收取较高数目之供股股份)。
股份由代名人(或中央结算系统)持有之投资者应注意,董事会将根据本公司之股东名册视该代名人(包括中央结算系统)为单一股东。因此,股份以代名人(或中央结算系统)名义登记之投资者应注意,上述有关补足零碎股权以分配额外供股股份之安排将不会个别地向彼等提供。股份由代名人(或中央结算系统)持有之投资者谨请考虑彼等会否於记录日期前安排有关股份以彼等本身之名义登记。
倘投资者之股份由代名人(或中央结算系统)持有,且有意将其名称登记於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则彼等必须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一切所需文件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滙中心26楼。
倘合资格股东有意申请任何超出其暂定配额之供股股份,则必须填妥及签署额外申请表格,并连同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申请时应付股款之独立汇款,於指定时限(现时预期为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与Silver Star 可能协定之有关较後时间及╱或日期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滙中心26 楼。
申请供股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未缴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上市及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以每手10,000 股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为买卖单位,与股份之现有买卖单位每手10,000股股份相同。买卖未缴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均须缴纳香港印花税及任何其他适用费用及收费。
包销安排及承诺
包销协议
日期: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
包销商: Silver Star
包销供股股份数目: 根据包销协议,Silver Star 已同意(i) 认购其根据供股有权认购之666,500,000 股供股股份, 占全部供股股份约24.65%; 及(ii) 包销最多2,037,5000,000 股供股股份。因此,供股将获全数包销。
包销并无佣金,而本公司将向Silver Star 偿付就包销协议产生之一切合理成本及开支。
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间前任何时间:
(1) Silver Star 合理认为供股之成功将受下列事件之发展、发生或执行之重大及不利影响:(a)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行法例或规例有任何变动,而Silver Star 合理认为该等新法例或规例或变动已经或可能对本集团整体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b) 本地、国家或国际之经济、金融或军事状况出现任何重大变动(不论是否永久变动),而Silver Star 合理认为会或将会对供股之成功重大不利;或
(c) 本地、国家或国际之证券市场状况或货币汇率或外汇管制出现任何重大变动(不论是否永久变动),而Silver Star 合理认为会或将会对供股之成功重大不利,或导致进行供股属不可行或不明智或不合宜;或
(d) 於包销协议日期後,任何股份暂停买卖超过十(10) 个连续营业日之任何期间(因供股而导致暂停买卖除外);或
(e) 於最後终止时间前任何时间,由於特殊金融情况或其他原因导致联交所全面停止或暂停股份或证券买卖或对有关买卖施加重大限制;或
(2) Silver Star 得悉包销协议所载本公司作出之任何保证遭违反;或
(3) 於包销协议日期当日或之後及於最後终止时间前发生任何事件或出现任何事宜,而倘该等事件或事宜於本公布日期前发生或出现会导致任何有关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成为失实或不正确,而Silver Star 合理认为将对本集团整体财务状况或业务构成重大及不利影响;或
(4) 本集团整体事务、管理、业务、股东权益或财务或营业状况出现任何逆转,而SilverStar 合理认为对供股之成功重大不利;或
(5) 董事会成员出现任何变动,而Silver Star 合理认为可能对本公司之管理及一般事务构成影响;或
(6) 由包销协议日期起至最後接纳时间,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本公司任何董事任何一方涉及任何重大诉讼程序,
则任何情况下,Silver Star 可於最後终止时间前透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而毋须向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Silver Star 之承诺
於本公布日期,Silver Star为主要股东,持有1,333,000,000 股股份,占於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4.65%。此外,Silver Star 之一致行动人士亦为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之持有人。Silver Star 已向本公司承诺(a) 其将不会於包销协议日期起至最後接纳时间止期间出售其拥有之1,333,000,000 股股份;及(b) 其将按总认购价港币26,660,000 元(将透过按等额基准抵销本公司结欠Silver Star 及╱或林先生之贷款之方式支付)接纳或促使接纳其於包销协议日期持有之1,333,000,000 股股份所涉及之供股项下保证配额666,500,000 股供股股份。
Silver Star 由林先生实益全资拥有。Silver Star 已向本公司承诺将(a) 促使林先生不会行使可换股债券A附带之任何兑换权,而该等未行使可换股债券A将於包销协议日期起至记录日期止期间一直以其名义登记及由彼实益拥有;及(b) 促使中国国际矿业有限公司(林先生实益全资拥有之公司)不会行使可换股债券B附带之任何兑换权,而该等未行使可换股债券B将於包销协议日期起至记录日期止期间一直以其名义登记及由其实益拥有。
供股之条件
供股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a) 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清洗豁免;
(b) 执行人员向Silver Star 授出清洗豁免及授出清洗豁免附带之所有条件(如有)获达成;
(c)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原则上同意批准(待供股股份配发後)所有供股股份(以未缴及缴足股款形式)上市及买卖,且并无撤回或撤销该上市及买卖批准;
(d) 於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
(e) 本公司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文遵守及履行所有承诺及责任;及
(f) 股份於最後接纳时间前任何时间并无於联交所暂停买卖超过十(10) 个连续营业日(不包括涉及核准公布、通函文件、章程文件或有关供股之其他公布或通函而暂停买卖)。
除条件(f) 外,先决条件不得豁免。倘先决条件未能於最後终止时间或本公司与Silver Star可能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前获达成及╱或获Silver Star 全部或部份豁免,则包销协议将告终止,且订约各方概不得向任何其他订约方就成本、损害赔偿、补偿或其他款项提出任何申索,惟就任何先前违反提出除外。
包销商之资料
Silver Star 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於本公布日期,Silver Star 於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4.65% 中拥有权益。Silver Star 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林先生唯一及实益拥有。Silver Star 之日常业务为投资控股,并不包括包销。
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供股之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港币108,160,000 元。供股之估计开支约为港币1,000,000 元,因此,每股供股股份之净价格约为港币0.0396 元(或港币0.198 元(於股份合并後))。本集团主要从事(i) 勘探、开采及生产石油及天然气业务;及(ii) 买卖石油相关产品。本公司已就取得银行贷款接触五(5) 间银行。与银行进行讨论期间,董事已提出将本公司之投资及项目作为银行借贷之抵押品。然而,由於本公司之投资及项目仍处於发掘阶段,且并无收入或盈利,故银行并无兴趣接纳该等投资或项目为银行借贷之抵押品。本公司亦已与五(5) 间证券行及一名私人人士就担任供股之包销商及╱或股份或可换股债券配售之配售代理进行讨论。由於i) 本公司之财务状况;及ii) 股份交投并不活跃,故该等证券行及私人人士并无兴趣担任包销商或配售代理。
Silver Star 已同意(i) 按总认购价港币26,660,000 元(将透过按等额基准抵销本公司结欠SilverStar 及╱或林先生之贷款之方式支付)认购其根据供股有权认购之666,500,000 股供股股份,占全部供股股份约24.65%;及(ii) 包销最多2,037,500,000 股供股股份,并透过按等额基准抵销本公司结欠Silver Star 及╱或林先生之贷款及(如超过贷款)以现金履行其包销责任。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将不会用作抵销安排。
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应付林先生及其实益拥有之公司之贷款总额约为港币73,200,000 元。倘无合资格股东认购供股股份,则所有供股股份将由Silver Star 认购。在该情况下,经扣除估计开支约港币1,000,000 元及抵销贷款约港币73,200,000 元後,供股之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港币34,000,000 元。然而,倘所有合资格股东认购供股股份,则Silver Star仅将认购其根据供股有权认购之666,500,000 股供股股份。因此,可予抵销之贷款金额将仅为港币26,660,000 元。在该情况下,经扣除估计开支约港币1,000,000 元及抵销贷款港币26,660,000 元後,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港币80,500,000 元。
因此,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不少於约港币34,000,000 元及不多於约港币80,500,000元。董事会拟将供股之所得款项中首笔最多港币50,000,000 元用作汶莱之石油项目,而所得款项净额余额(如有)则用作其他项目及作为本公司之一般营运资金。港币50,000,000 元将用於汶莱项目,包括(i) 约港币25,000,000 元用作地质及地球物理;(ii) 约港币27,000,000 元用作钻探;及(iii) 约港币4,000,000 元用作一般开支,扣除可收回成本约港币6,000,000 元。如有任何差额,本公司将於必要时进行其他集资活动。此外,林先生已确认彼将继续於必要时支持本公司。
经考虑供股之条款後,董事会认为供股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此外,亦为全体合资格股东提供同等机会参与扩大本公司之资本基础,并让合资格股东按意愿维持彼等於本公司之按比例计算权益,以参与本公司之未来发展。然而,该等不接纳彼等有权认购之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应注意,彼等於本公司之持股量将被摊薄。
对股权架构之影响
本公司紧接供股完成前及紧随其後之现有及经扩大股权架构载列如下:
紧随供股完成後(假设并
紧随供股完成後(假设全 无合资格股东接纳其於供
体合资格股东接纳其於供 股项下之配额及所有供股
於本公布日期 股项下之配额) 股份获Silver Star 接纳)
概约 概约 概约
股份数目 百分比 股份数目 百分比 股份数目 百分比
Silver Star、林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士1,333,000,000 24.65 1,999,500,000 24.65 4,037,000,000 49.77
公众股东 4,075,000,000 75.35 6,112,500,000 75.35 4,075,000,000 50.23
总计 5,408,000,000 100.00% 8,112,000,000 100.00% 8,112,000,000 100.00%
收购守则之涵义及清洗豁免
於本公布日期,Silver Star 为主要股东,持有1,333,000,000 股股份,占於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4.65%。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亦为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之持有人。诚如「包销安排及承诺」一段所载,Silver Star 已向本公司承诺全数认购其於供股项下之供股股份保证配额,及最多2,037,500,000 股未获合资格股东认购之供股股份。
倘并无合资格股东(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除外)根据供股接纳任何供股股份,SilverStar 将须根据包销协议认购及接纳2,037,500,000 股根据供股不获认购之供股股份。
因此,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根据供股认购及包销供股股份可能会导致其於本公司之总持股量由占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5,408,000,000 股股份约24.65% 增加至本公司紧随供股完成後之当时经扩大已发行股本8,112,000,000 股股份约49.77%,因而引致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 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以收购Silver Star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持有之所有股份及本公司发行之证券。
Silver Star 将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 豁免注释1 向执行人员申请有关在上述情况下包销供股之清洗豁免。清洗豁免(如获执行人员授出)将须待(其中包括)清洗豁免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方式批准。倘清洗豁免不获执行人员授出,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Silver Star 及其联系人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以及於包销协议、供股及清洗豁免中拥有权益或牵涉在内之该等人士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供股须待(其中包括)执行人员授出清洗豁免後,方告完成。因此,倘无法取得清洗豁免,则供股将告失效且不会进行。
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进行之股份交易
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六个月期间,Silver Star 及彼等之一致行动人士概无进行股份及本公司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 注释4)之交易。
於本公布日期,除Silver Star 所持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4.65% 以及Silver Star 之一致行动人士实益拥有之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外,Silver Star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a) 并无持有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或期权,或有关本公司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 注释4)之任何已发行衍生工具;
(b) 并无与Silver Star 或本公司之股份有关而可能对包销协议、清洗豁免及供股具有重大影响之安排(不论是透过期权、弥偿保证或其他形式之安排);
(c) 并无Silver Star 身为协议或安排之其中一方之协议或安排,而有关协议或安排涉及彼等可能会或不会援引或试图援引包销协议、清洗豁免及供股之某项先决条件或条件(上文「供股之条件」所载者除外)之情况;
(d) 并无接获任何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包销协议或供股或清洗豁免之决议案之不可撤回承诺或安排;及
(e) 并无借用或借出本公司任何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 注释4)。
建议股份合并
股份合并将会实行,据此,每五(5) 股股份将合并为一(1) 股合并股份。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法定股本为港币20,000,000 元,分为10,000,000,000 股股份,而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港币10,816,000 元,分为5,408,000,000 股股份。於供股完成後,本公司之法定股本将仍为港币20,000,000 元,分为10,000,000,000 股股份,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将为港币16,224,000 元,分为8,112,000,000 股股份。於本公布日期,除(i) 可按每股港币0.43元之初步兑换价兑换为642,679,607 股股份之可换股债券A;及(ii) 可按每股港币0.048 元之初步兑换价兑换为2,500,000,000 股股份之可换股债券B外,概无其他可兑换或交换为股份之未行使期权、认股权证或证券。
紧随股份合并完成後,本公司之法定股本将仍为港币20,000,000 元,惟分为2,000,000,000 股合并股份,而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将仍为港币16,224,000 元,惟分为1,622,400,000 股合并股份。
股份合并之条件
股份合并须待(i) 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所需决议案批准股份合并;(ii) 供股完成;及(iii)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将於股份合并生效後随即配发及发行之合并股份及任何因兑换可换股债券而可能授出之合并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可作实。
股份合并将於紧随上述条件获达成後之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股份合并之影响
合并股份将在各方面与於股份合并生效前之已发行股份及彼此享有同等地位,而股东各自之权利不会出现变动。合并股份之任何零碎配额将予汇集及出售,收益拨归本公司所有。
除因支付相关成本及开支而产生之负债外,全面及完整实施股份合并本身将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本公司及本集团之相关资产、负债、业务、管理或财务状况或股东之权利。
下表载列股份合并对本公司股本之影响,即紧接股份合并前及紧随其後之影响:
紧随供股後但股份 紧随股份合并後
合并前
每股面值 每股港币0.002元 每股合并股份港币0.01 元
本公司之法定股本 港币20,000,000 元(分为 港币20,000,000 元(分为
10,000,000,000 股股份) 2,000,000,000 股合并股份)
本公司之已发行及缴足股本 港币16,224,000 元(分为 港币16,224,000 元(分为
8,112,000,000 股股份) 1,622,400,000 股合并股份)
股份合并之理由
考虑到股份合并将增加每手买卖单位之成交价,因而降低买卖合并股份之整体交易及手续费,董事认为股份合并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倘本公司日後可能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76 条,则股份合并将有助遵守该规定。
申请合并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因股份合并而产生之合并股份(包括供股所产生者)及因行使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附带之兑换权而可能须予发行之合并股份上市及买卖。
免费换领合并股份之股票及买卖安排
待批准股份合并之决议案通过後,股东可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四)期间办公时间内,向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滙中心26 楼)提交彼等所持有股份之股票以换领合并股份之新股票,费用概由本公司承担。其後,股份之股票於支付每张发行之合并股份新股票或每张提交注销之股份股票(以所发行或注销股票数目较高者为准)港币2.50 元(或联交所可能不时指定之有关较高金额)之费用,方接纳换领。然而,股份之股票将继续为法定所有权之良好凭证,并可随时换领合并股份之新股票,惟於股份合并完成後不得用作买卖、交收及登记用途。
碎股对盘服务安排
为减少存在合并股份碎股所产生之困难,本公司已同意促使一名指定经纪安排为合并股份碎股之买卖进行对盘。新股票颜色及碎股安排之详情将於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提供。
有关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兑换价之调整
根据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之条款及条件,於股份合并後须对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之兑换价作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地通知可换股债券A及可换股债券B之持有人有关调整。
供股及股份合并之预期时间表
实行供股及股份合并及相关买卖安排之预期时间表载列如下:
二零一零年
寄发通函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四)
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一日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五日(星期五)
按除权基准买卖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八日(星期一)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参与供股资格之最後时间 . . . . . . . . . . . . . 三月九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包括首尾两日) . . . . . . . . . . .三月十日(星期三)至
三月十五日(星期五)
递交代表委任表格之最後时间. . . . . . . . . . . . . . . . . 三月十三日(星期六)上午十一时正
记录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十五日(星期一)
股东特别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
於联交所网站登载股东特别大会结果公布 . . . . . . . . . 不迟於三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七时正
恢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十六日(星期二)
寄发章程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十六日(星期二)
股份合并生效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十六日(星期二)
买卖合并股份开始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
以每手买卖单位10,000 股股份买卖股份之
原有柜位暂时关闭 . . . . . . . . . . . . . . . . . . . 三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
以每手买卖单位2,000 股合并股份买卖股份
(以现有股票形式)之临时柜位开放 . . . . . . . . . . . . .三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
以股份之现有股票免费换领合并股份之新股票之首日 . . . . . . . . . . . .. 三月十六日(星期二)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三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
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间 . . . . . . . . . . . . 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一日 . . . . . . . . . . . . . . 三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
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间 . . . . . . . . . . . . . .三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10,000 股合并股份买卖合并股份
(以合并股份之新股票形式)之原有柜位重开 . . . . . .. . .三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
并行买卖合并股份(以新股票及现有股票形式)开始 . .. . . 三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
指定经纪开始於市场上买卖合并股份碎股 . . . . . . . . . .三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
供股成为无条件之最後时间 . . . . . . . . . . . .. . . . . . 四月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
於联交所网站登载供股结果公布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七日(星期三)
寄发全部或部份不获接纳额外申请之退款支票 . . . . . . . . . . . . . . 四月七日(星期三)
寄发供股股份之股票(或於股份合并生效後合并股份之新股票) . . . . . . . 四月七日(星期三)
开始买卖供股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
并行买卖合并股份(以新股票及现有股票形式)结束 . . . . 四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2,000 股合并股份买卖合并股份
(以现有股票形式)之临时柜位关闭 . . . . . . . . . . . . 四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
指定经纪停止於市场上买卖合并股份碎股 . . . . . . . . . . 四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
以股份之现有股票免费换领合并股份之新股票之最後一日 . . . . . . .. 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本公布所述之所有时间均指香港时间。本公布所述有关时间表事件之日期仅属指示性,且可予延长或更改。供股之预期时间表如有任何变动,本公司将於适当时作出公布。
於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过去12 个月内,本公司并无为集资或其他目的而进行任何供股、供股或其他股本证券发行。
一般事项
本集团主要从事(i) 勘探、开采及生产石油及天然气业务;及(ii) 买卖石油相关产品。
独立董事委员会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燕辉先生、陈健昌先生及白旭屏先生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经已成立,以就清洗豁免是否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向独立股东作出建议,及就应如何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董事委员会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清洗豁免提供意见。本公司将於委任独立财务顾问时另作公布。
通函
载有(其中包括)供股、清洗豁免及股份合并之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及推荐建议及独立财务顾问就清洗豁免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函件,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之规定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章程文件
待清洗豁免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後,本公司将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二)或左右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当中载有供股及清洗豁免之详情),并向豁除股东寄发海外函件连同供股章程(仅供参考)。
买卖股份之风险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供股须待(其中包括)「供股之条件」一节所载之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尤其是,供股须待清洗豁免获执行人员授出、供股及清洗豁免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方式批准、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Silver Star 并无根据「终止包销协议」一段所载包销协议之条款终止包销协议後,方可作实。因此,供股可能或未必会进行。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格外审慎行事,而彼等如对本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股东应注意,股份将由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星期一)起按除权基准买卖,而股份买卖将於包销协议之条件仍未达成时进行。任何股东或其他於供股须达成之所有条件获达成日期(预期为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前买卖股份之人士,因而须承担供股未能成为无条件及未必会进行之风险。任何股东或其他拟买卖股份之人士如对其状况有任何疑问,建议谘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
转板上市之进展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刊发之公布。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本公司向联交所递交申请,建议将股份之上市地位由联交所创业板转往联交所主板。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接获联交所函件,表示联交所暂时认为,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9A章之上市资格规定,倘本公司未能提交任何支持相反决定之资料,则联交所因此有意拒绝转板上市之申请。董事将递交进一步资料以供联交所考虑。本公司将另作公布,通知股东有关申请之进展。
暂停及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买卖。
本公布所用词汇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及用语用於本公布时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一般开发营业之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上午十时正在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信号之日子除外)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32 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指百田石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创业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合并股份」指紧随股份合并完成後本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1 元之合并普通股
「可换股债券A」指本金总额港币276,352,231.22 元、本公司发行予林先生及可按每股股份港币0.43 元(可予调整)之兑换价兑换为642,679,607 股股份之未行使及可行使可换股债券
「可换股债券B」指本金总额港币120,000,000 元、本公司发行予中国国际矿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可按每股股份港币0.048 元(可予调整)之兑换价兑换为2,500,000,000 股股份之未行使及可行使可换股债券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额外申请表格」指建议将向合资格股东发出用作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额外申请表格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一)举行以批准(其中包括)清洗豁免及股份合并之股东特别大会
「豁除股东」指董事会在作出查询後认为基於有关地区法例之法律限制或当地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不向彼等提呈供股股份乃属必要或合宜之该等海外股东
「执行人员」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其任何代表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以就清洗豁免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之董事会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指获本公司委任并获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以就清洗豁免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之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指并无参与包销协议、清洗豁免或於当中拥有权益之股东,即SilverStar 及其联系人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以外之股东
「最後交易日」指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八日,即本公布日期前之股份最後交易日
「最後接纳时间」指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与Silver Star可能协定之有关其他时间,为章程文件所载接纳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间
「最後终止时间」指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与Silver Star 可能协定之有关其他时间,即最後接纳时间後(但不包括该日)第三(3) 个营业日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林先生」指林南先生,本公司主要股东,合法及实益拥有Silver Star 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供股股份」指2,704,000,000 股建议根据供股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 股股份获发一(1) 股供股股份之基准向合资格股东提呈以供认购之新股份,股款须於申请时缴足
「供股」指建议按章程文件所载及当中所概述之条款以供股方式向合资格股东发行供股股份
「海外函件」指本公司向豁除股东发出说明豁除股东不得参与供股情况之函件
「海外股东」指於记录日期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地址位於香港境外之股东
「暂定配额通知书」指建议将向合资格股东发出代表供股股份之可放弃暂定配额通知书
「供股章程」指本公司将就供股刊发之供股章程
「章程文件」指有关供股之供股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
「章程寄发日期」指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二)或Silver Star 与本公司可能就寄发章程文件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
「合资格股东」指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豁除股东除外
「记录日期」指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一),即厘定供股配额所参考之日期
「过户处」指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滙中心26 楼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02 元之普通股
「股份合并」指建议将每五(5) 股股份合并为一(1) 股合并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Silver Star」或「包销商」指Silver Star Enterprises Holdings Inc.,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合法及实益拥有1,333,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24.65%,由林先生全资拥有,并为供股之包销商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指供股股份之认购价,即每股供股股份港币0.04 元(或於股份合并後港币0.20 元)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包销协议」指本公司与Silver Star 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就供股订立之包销协议
「清洗豁免」指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 豁免注释1 豁免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因包销供股而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 提出强制性要约之责任
「港币」指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