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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作出之一般披露有关就菲律宾油气项目订立服务合约及恢复买卖

2008-09-01 12:01:35

订立服务合约

本公布乃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 条有关价格敏感资料之披露规定而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百田澳门(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Eastsun 及Cenozoil(均为独立第三方)已与菲律宾政府能源部就其于位于菲律宾中吕宋盆地,总面积684,000 平方公顷之范围内提供勘探、开发及开采石油资源服务订立服务合约。根据服务合约,百田澳门、Eastsun 及Cenozoil 将分别于石油营运拥有80%、10%及10%参与权益。

根据服务合约,初步勘探期及初步生产期分别为7 年及25 年。承包商将有权保留其分占之所生产石油作为服务费,相等于石油营运所得款项净额之40%。

勘探营运将自服务合约日期起计6 个月内开始。董事拟将石油营运部份或全部承包予其他本公司将确定之合资格独立第三方,并将服务合约之部份参与权益指让予其他独立第三方。

暂停及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及登载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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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 条有关价格敏感资料之披露规定而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百田澳门(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Eastsun及Cenozoil(均为独立第三方)已与菲律宾政府能源部就其于范围内提供勘探、开发及开采石油资源服务订立服务合约,有关服务包括勘探营运、开发及市场推广营运以及生产营运。根据服务合约,百田澳门、Eastsun 及Cenozoil 将分别于石油营运拥有80%、10%及10%参与权益。范围位于菲律宾中吕宋盆地,总面积684,000 平方公顷。

服务合约之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订约方

(a)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能源部;

(b) 百田澳门,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c) Eastsun,独立第三方;

(d) Cenozoil,独立第三方。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得资料及深信,Eastsun 及Cenozoil 乃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于石油营运之参与权益

根据服务合约,百田澳门、Eastsun 及Cenozoil 将分别于石油营运拥有80%、10%及10%参与权益。

勘探营运

承包商将于服务合约日期起计6 个月内开始进行勘探营运。「勘探营运」指为发现含石油圈闭而透过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其他方法(其中包括钻探探井)进行之营运;为厘定于其中发现石油之圈闭之商业价值而进行之所有工作(包括评价井钻探及可行性研究)以及制定整体开发计划。

服务合约项下之勘探期为7 年,包括5 个分阶段,其长短视乎有待能源部批准之建议工作计划及预算而定,自服务合约日期开始。勘探期可延长最多3 年,惟承包商须:

(a) 未有违反其勘探工程责任及其他责任;

(b) 已钻探至由地面起计最少测井一万英尺之结合深度;及

(c) 已就延长提供能源部接纳之工作责任。

倘于原有或延长勘探期结束前发现石油,则承包商亦有权额外延长(如需要)勘探,为期不超过1 年。

根据服务合约,承包商将分别于勘探期第2 分阶段及第3 分阶段结束时放弃及向菲律宾政府交出被剔出划定为生产范围以外之范围最少25%。董事认为,所放弃之范围将为已勘探但并无发现达到商业开采数量石油之范围。董事相信,承包商分阶段向菲律宾政府放弃范围将促进承包商于勘探期内之勘探工作。

例如,初步合约范围684,000 平方公顷,假设4,000 公顷为划定生产范围。因此,须于第2 分阶段放弃170,000 平方公顷(相等于680,000 平方公顷 x 25%)。同一原则适用于第3 分阶段。然而,倘于勘探期任何分阶段或其任何延长阶段发现达到商业开采数量石油,则除划定生产范围外,承包商可于勘探期後保留范围之12.5%,作进一步勘探及开发。

最低勘探工作承担

根据服务合约,承包商须于勘探期达到为数7,200,000 美元之最低勘探工作承担。勘探工作可与钻探油井作勘探石油有关。百田澳门、Eastsun 及Cenozoil 将分别按80%、10%及10%之比例承担最低承担。最低工作承担将于本公司之收益表中入账列为营运开支。根据服务合约,该所产生之开支将于生产营运期内收回,最多达出售所有所生产石油、原油、天然气及╱或套管头石油溶剂所得之总收入之70%。倘总收入之70%高于最低勘探工作承担,则所有开支将于生产营运期间内偿还予承包商。

开发及市场推广营运

「开发及市场推广营运」指为实现石油生产而进行之营运,包括设计、兴建、安装、钻探及有关研究工作以及预期生产之市场推广等相关活动。生产营运

「生产营运」指其为油田及╱或气田之石油生产而进行之营运及一切有关活动,如开采、注入、增产、处理、储存、运输及吊升等。

服务合约项下之初步生产期为25 年。生产期可续订连续5 年期间,惟无论如何根据服务合约订约方于续订时可能协定之有关条款及条件,有关续订不得超过合共15 年。

服务费及收回营运开支

除勘探工作承担外,生产营运亦可能产生资本开支,主要与开采、注入、增产、处理、储存、运输及吊升等开支有关。有关资本开支将于本公司之财务报表拨充资本。于本公布日期,生产营运之资本开支金额无法估计。倘本公司于生产营运产生任何资本开支,则本公司将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 及20 章之所有规定。

倘自生产营运发现达到商业开采数量之油气,则生产营运之资本开支须经菲律宾政府能源部批准。有关开支亦将会收回,最多达出售所有所生产石油、原油、天然气及╱或套管头石油溶剂所得之总收入之70%。倘总收入之70%高于生产营运之资本开支,则所有有关开支将于生产营运期间内偿还予承包商。

承包商有权选择服务费以现金收取,为扣除营运开支後之总收入余额(包括上述生产营运之最低勘探工作承担及资本开支)之40%。

能源部与承包商亦可选择以实物收取其各自分占之石油部份。在双方均选择以实物收取其分占之石油部份之情况下,本公司将编制有关(其中包括)交付方式及形式、开采程序、过度调节╱调节不足、终止营运程序、终止不可抗力详情及适当季度调整之独立协议并作出公布。

订立服务合约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i) 勘探石油及天然气业务;及(ii) 于中国买卖石油相关产品。

董事会认为服务合约项下之石油营运为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之一,且长远上将让本集团扩阔其收益基础,故订立服务合约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董事认为服务合约之条款就本公司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

董事会现拟将石油营运部份或全部承包予其他本公司将确定之合资格独立第三方,并会将服务合约之部份参与权益指让予其他独立第三方。

暂停及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及登载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买卖。

释义

下列本公布所用之词汇及词组具有以下涵义︰

「评价井」指为评估于其中发现石油之地层圈闭之商业价值而钻探之油井;

「范围」指位于菲律宾中吕宋盆地根据服务合约总面积684,000 平方公顷之范围;

「董事会」指董事会;

「历年」指一月一日起至其後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连续12 个月期间;

「Cenozoil」指Cenozoil Energy Corporation,一间于菲律宾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独立第三方;

「CFGD」指每日立方英尺天然气;

「本公司」指百田石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创业板上市;

「承包商」指百田澳门、Eastsun 及Cenozoil;

「承包年度」指服务合约日期起计连续12 个月期间;

「投入商业生产日期」指范围内任何油田及╱或气田投入原油及╱或天然气生产日期;

「开发及市场推广营运」指实现石油生产而进行之营运,包括设计、兴建、安装、钻探及有关研究工作以及预期生产之市场推广等相关活动;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Eastsun」指Eastsun Mining & Power Exploration Corporation,一间于菲律宾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独立第三方;

「能源部」指菲律宾政府能源部;

「勘探营运」指为发现含石油圈闭而透过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其他方法(其中包括钻探探井)进行之营运;为厘定于其中发现石油之圈闭之商业价值而进行之所有工作(包括评价井钻探及可行性研究)以及制定整体开发计划;

「勘探期」指服务合约日期起计7 年期间或服务合约项下拟定之任何延长期间;

「创业板」指联交所经营之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总收入」指按标价或市价出售、交换或处置于历年内根据服务合约生产及出售或交换之所有石油、原油、天然气及╱或套管头石油溶剂之所得款项总额;

「独立第三方」指与董事、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概无关连之人士;

「所得款项净额」指总收入与(i) 根据服务合约可收回之营运开支;及(ii) 菲律宾参与奖励津贴两者总和之差额;

「营运开支」指承包商于根据服务合约进行之所有石油营运中于菲律宾境内及境外产生之总开支;

「整体开发计划」指承包商就开发油田及╱或气田编制之计划,已获能源部审阅及批准;

「石油」指任何原油或矿物油、天然气或烃气、凝析油气、套管头石油溶剂、沥青、柏油、矿物气,及所有其他类似或天然相关物质,惟煤、泥炭、沥青质砂岩及╱或其他分层燃料矿床除外;

「达到商业开采数量石油」指承包商厘定并获能源部批准之有关数量石油,将准许其自行或结合其他现有及╱或未来石油发现在经济上开发;

「石油营运」指根据服务合约于菲律宾寻找及取得石油、钻探及自然流出或吸入石油等,及其附带之一切其他营运,包括运输、储存、处理及销售(不论供出口或国内消费)如此取得之石油,惟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i) 于菲律宾境外运输石油;(ii) 于炼油厂加工或提炼;或(iii) 如此提炼产品之任何交易;

「菲律宾政府」指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百田澳门」指百田石油国际有限公司,一间根据澳门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并由本公司全资拥有;

「标价」指承包商与能源部制定之离岸价格;

「生产范围」指承包商在能源部批准下划定所有含达到商业开采数量石油之油藏之范围部份;

「生产营运」指为油田及╱或气田之石油生产而进行之营运及一切有关活动,如开采、注入、增产、处理、储存、运输及吊升等;

「服务合约」指能源部与承包商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订立之服务合约;

「股份」指本公司股份;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工作计划及预算」指各类制定以进行石油营运之计划,包括勘探、开发及生产计划,以及该等活动之相应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