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函「释义」一节所界定词汇与本封面页所用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函件载于本通函第7至第31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于本通函第32至第33页。洛尔达函件(其中载有其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载于本通函第34至第43页。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51号佳宁娜潮州酒楼一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41至第243页。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亦随函附奉。无论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及尽快且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延续会议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中心26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延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
于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公布,董事会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向股东提呈有关建议企业重组之建议。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有关(其中包括)(i)建议企业重组及安排协议之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其中载有其就建议企业重组致独立股东之意见及推荐意见);(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函件(其中载有其就建议企业重组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