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修订本) 精算盈亏、集团计划及披露2
香港会计准则第21号(修订本) 境外业务之投资净额2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修订本) 预测集团内交易之现金流量
对冲会计法2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修订本) 公平值期权2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及 财务担保合约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 勘探及评估矿物资源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 财务工具:披露1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厘定安排是否包含租赁2
— 诠释第4号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解除运作、复原及环境修复
— 诠释第5号 基金所产生权益之权利2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参与特定市场 — 废弃电力
— 诠释第6号 及电子设备所产生之负债3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29号
— 诠释第7号 「恶性通货膨账经济中之财务
报告」采用重列法4
1 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或以後之年度期间生效。
2 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或以後之年度期间生效。
3 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或以後之年度期间生效。
4 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或以後之年度期间生效。
3. 分类资料
由於本集团於这两年中超过90%的营业额是来自销售浆板和纸品及所
有营业额均源自中国,故此并无按主要业务呈报截至二零零五年及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本集团之营业额之分析。
4. 股息
二零零五年并无支付及宣派股息及从结算日起,并无宣派任何股息
(二零零四年:无)。
5. 每股盈利
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每股基本盈利乃根据经审核纯利
港币103,219元(二零零四年:经审核纯利:港币1,008,637元),
以及期内之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为4,000,000,000股(二零零四年:
4,000,000,000股)计算。
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每股摊薄盈利乃根据经审核纯利
港币103,219元(二零零四年:经审核纯利:港币1,008,637元),
以及加权平均股数为4,182,655,365股计算(二零零四年:
4,183,517,337股)。
根据本公司二零零三年十月七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通过的普通决议案
,自二零零三年十月八日起,每股票面值为港币0.01元之原来已发行及
未发行股份将拆细为五股每股票票值为港币0.002元之拆细股份。自股份
拆细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八日生效起,本公司之法定股本将为港币
20,000,000元,分为10,000,000,000股拆细股份,其中4,000,000,000股
将为已发行及缴足拆细股份。拆细股份将在各方面与已发行股份享有同
等权益,而拆细股份附有之权利将不受股份拆细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