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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告

2022-10-24 00:00:00

兹提述百田石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对本公司所作的一项呈请。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采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除该公告所载资料外,本公司谨此提供以下资料。

解决安排

呈请人追索的款项乃由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二一年本公司委托呈请人就认购可换股债券及向本公司的两位主要股东(「主要股东」)发行新股份提供之财务顾问服务(「服务」)产生。本公司已经结清就服务应付呈请人之款项。主要股东之前已曾就服务直接向呈请人支付部分费用,而后疏于与呈请人就付款做进一步沟通。董事会已经于收到该呈请后立即与主要股东联络,主要股东承诺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及之前直接支付港币 440,000元。呈请人承诺于收到主要股东的付款后将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交送呈请人的代理人之远期支票退还本公司,并确认会于本公告日期申请撤销该呈请。

清盘呈请的潜在影响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规定及开曼群岛《公司法》第99条均指出,在法院清盘时,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诉讼中的事物,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身份的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在清盘开始后作出的均属无效。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内容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告,基于本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受到的限制及不确定性,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根据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就本公司股份临时暂停其服务,而不予通知,当中可能包括暂停接受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且香港结算将保留通过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户口中相应地记减有关证券数量以抵销已记存的股份数量的权利。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该呈请已被撤销、驳回、永久中止或本公司已从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当日不再适用。

鉴于上述解决安排,本公司认为,在呈交该呈请或法院作出清盘令后,没有必要就有关股份转让申请认可令。

于该呈请被撤销后,本公司将告知其股东及投资者及刊发进一步公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或考虑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