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百田石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27(1)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本公司接获由中孚资本有限公司(「呈请人」)根据香港法例第 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呈对本公司进行清盘命令之呈请(「该呈请」)。该呈请乃针对本公司未能与呈请人就偿还港币 440,000元债务做有效沟通。该呈请将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于高等法院进行聆讯。
本公司注意到呈请人追索的款项乃由呈请人向本集团提供之某些财务顾问服务产生。本公司已积极与呈请人协商,并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送交一张金额为港币 440,000元之远期支票给呈请人,以友好解决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