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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提供财务资助

2019-12-19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贷款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111,200,000元)之贷款,贷款期由提取贷款日期起至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止。

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计算的有关根据贷款融资向借款人提供财务资助之金额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贷款融资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GEM上市规则之报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