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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市地位之最新情况

2020-03-18 00:00:00

本公告乃东方滙财证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之公告(「该等公告」) 。 除另有界定者外, 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GEM上市委员会已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对该决定举行覆核聆讯(「覆核聆讯」) 。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本公司接获GEM上市委员会之传真, 当中表示其已决定维持该决定(「GEM上市委员会决定」) 。 根据传真, GEM上市委员会达致GEM上市委员会决定乃基于(其中包括) 如下理由:

1. 本公司主要从事提供经纪服务(「经纪业务」) 、 提供证券及首次公开发售融资服务(「孖展融资业务」) 及提供包销及配售服务(「包销及配售业务」)(统称为「原有业务」) 以及提供放贷服务(「放贷业务」) 。 原有服务方面, 自创办人林树松先生完全出售彼于本公司之股权以来, 已逐步减少至低营运水平。 放贷业务方面则缺乏实质, 因为其客户群小, 且依赖董事及员工之转介。 本公司所呈交之资料所见, 此业务并非未来之重点。 整体而言, GEM上市委员会关注本公司之业务并非可行及可持续及╱或具有实质。

2. 原有业务仅有最低限度营运, 并非可行亦不能持续发展。 包销及配售业务并无任何交易, 于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不再产生收益。 本公司将不再产生收益归因于市况不就, 惟GEM上市委员会并不认同, 因为在相应期间, 包销及配售活动并不少。 儘管(i)已向本集团之客户主任实行新奖励计划; (ii)于二零二零年一月收到配售佣金约1,600,000港元; 及(iii)呈报资料指正在筹备多项首次公开发售项目, 惟包销及配售业务能否恢复元气及持续发展仍为未知之数。 经纪业务及孖展融资业务自二零一六年以来一直保持极低水平营运, 产生收入极少。

3. 此外, 本公司发展原有业务之计划(包括港股通业务、 增聘富经验之股票资本市场(ECM)专才, 以及将资讯科技系统升级) 缺乏实质详情且仅属初步计划。另外, 资产管理业务自本集团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取得牌照以来并无明显发展。预测收益亦显示, 原有业务不会使本公司营运有明显改善, 因为于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二一年每年仅会产生不多于16,000,000港元之微薄收益。 具体而言, 包销及配售业务(乃上市时原有业务之核心部份) 预期不会产生大额收益。

4. 放贷业务缺乏实质, 故此并非可行亦不能持续发展。 此业务仅有小量客户。 本公司并无既有的稳定渠道以发掘或扩大客户群。

5. 此外, 放贷业务不会明显增进本公司之经营规模。 按董事于覆核聆讯上提交之资料, 本公司会减少对放贷业务之专注。

6. 本公司有计划发展移民投资金融服务, 惟经营规模极小。 此业务尚新, 并无往绩记录。 客户数目有限, 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务性质及价值并不清晰。 于二零二零年二月签订的两份谅解备忘录并无约束力, 而转介安排之详情亦尚未协定。此外, 溢利预测显示, 彼预期于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二一年分别产生最低收益3,200,000港元及4,700,000港元。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4.06(2)条, 本公司有权将GEM上市委员会决定转交GEM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终覆核。 董事会现正与本公司顾问讨论前述事宜, 并考虑是否提出要求将GEM上市委员会决定转交GEM上市覆核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覆核。

董事会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i)本公司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向GEM上市覆核委员会提出进一步覆核; 及(ii)如进行进一步覆核, 有关覆核结果并不确定。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4.08(1)条, 任何覆核呈请须于接获GEM上市委员会决定七个营业日内送达。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遵照GEM上市规则之规定刊发进一步公告。

股东如对GEM上市委员会决定之影响有任何疑问, 务请徵询适当之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