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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收取传讯令状

2022-09-26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东方滙财证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公佈,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东方滙财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被告」)收到代表董云女士(作为原告(「原告」)行事之律师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针对被告发出之传讯令状(「该令状」)。诚如随附该令状之申索陈述书所述,原告(曾为被告之客户)就下列各项向被告提出索偿:(i)违法手段串谋;(ii)利益;(iii)成本之损失;及(iv)诚如该令状所述有关被告与其他被告进行一连串涉嫌违法行为之进一步及╱或其他济助。

然而,该令状并无提供任何事实或理由。被告不同意原告之申索及正在寻求有关上述聆讯之法律意见,并拟就此作出抗辩。本公司将适时作进一步公佈,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更新任何有关上述申索之重大发展。

务请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