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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清盘呈请

2022-09-30 00:00:00

本公告乃由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09(2)(a)条及第13.25(1)(b)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预期未能支付现有票据的本金及应计利息。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2022年9月27日,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就现有票据所产生总额为1,397,500美元的债务而针对本公司作出的清盘呈请(「呈请」)。

本公司已获其法律顾问告知,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于清盘开始日期(即发起呈请的日期,亦即2022年9月27日)(「开始日期」)后对本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诉讼中物权),以及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变化,依据香港法律将属无效,除非获得高等法院的认可令。倘呈请随后被撤回或驳回,或清盘令被永久搁置,则于开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任何处置将不受影响。

本公司将强烈反对呈请。然而,鉴于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的影响,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未获得高等法院的认可令下,于开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本公司股份转让均属无效。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所发出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内容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鉴于本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受到限制及出现不确定性,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中央结算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就本公司股份临时暂停提供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包括暂停接纳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获香港结算接纳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重新注册的本公司股票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而香港结算将保留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记减相关证券以抵销任何已记存证券的权利。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清盘呈请已被驳回、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公司将徵询法律意见,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保护其合法权利。此外,本公司将寻求法律措施以坚决反对呈请,此乃由于董事会认为呈请并不代表其他持份者的利益,并可能损害本公司的价值。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或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另行刊发公告,以向其股东及投资者通报有关呈请的任何重大进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