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EXCELLENCE COMMERCIAL PROPERTY & FACILITIES MANAGEMENT GROUP LIMITED卓越商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989)于2024年6月28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兹提述卓越商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均为2024年6月3日的股东特 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该通告」)及通函(「该通函」)。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的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在本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该通告所载列之建议决议案已获独立股东通过投票方式表决正式通过。于股东特别大会提呈的决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1–投票数(%)普通决议案赞成反对弃权 1.动议3081200900 (100.00%)(0.00%)(0.00%) (a) 谨此批准、追认及确认卓越物业与卓越置业就收购停车位订立日期为2024年5月13日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b) 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就彼等可能 认为必要、合宜或权宜以落实框架协议以及任何或所有与框架协 议项下拟进行之事宜及╱或使其生效或另行与此有关者而签立有 关之其他文件、进行所有其他行动及事项以及采取有关行动。 由于超过50%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独立股 东投票赞成该决议案,因此该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负责点票的监票人。 –2–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 (i) 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1220348000股股份;及 (ii) 李华先生及其联系人拥有 722440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59.20%,而李晓平先生及其联系人拥有123792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10.14%。因此,李华先生、李晓平先生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必须及已经就股东特别大会之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赋予独立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就建议决议案投票赞成、反对或放弃的股份总数为374116000股股份。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i)概无任何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于 会上放弃投票赞成建议决议案;(ii)概无任何其他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于股东 特别大会放弃投票;及 (iii)概无任何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就提呈的决议案投票受到任何限制及概无任何股东于该通函中表示有意投票反对于股东特别大会提呈的决议案或放弃就该决议案投票。 董事的出席记录 董事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出席记录如下: –李晓平先生、杨志东先生、郭莹女士、王银虎先生、崔海涛教授、甘志成先 生、刘晓兰女士通过电子方式出席。 承董事会命卓越商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平香港,2024年6月28日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李晓平先生及杨志东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郭莹女士及王银虎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崔海涛教授、甘志成先生及刘晓兰女士。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