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思摩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财政部、中国海关总署及中国税务总局于2022年10月25日联合发佈了《关于对电子烟徵收消费税的公告》,公告已于2022年11月1日执行。另外,于2022年10月25日及2022年10月27日,中国税务总局分别发佈了《中国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徵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其解读。根据本集团对上述公告及解读的初步理解,在中国大陆生产及销售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以下简称「品牌企业」),应按其相关销售收入的36%缴纳消费税。在中国大陆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并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按其相关销售收入的11%缴纳消费税。根据本集团初步理解,本集团在中国大陆接受上述品牌企业委托生产、销售电子烟,或出口电子烟,不需缴纳消费税。本集团会持续跟进相关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如有)的更新,并及时评估对本集团的影响。
于2022年第三季度,本集团约22%的收入来自于中国大陆(未扣除来自直接客户为中国大陆出口贸易商的出口销售)。对于徵收电子烟消费税,本集团表示坚决支持和拥护,本集团认为该政策有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