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及13.51B(2)条更新董事资料
本公告乃上坤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而作出,内容有关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条变更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欧阳宝丰先生(「欧阳先生」)的履历详情。
欧阳先生已告知本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进行的聆讯中,高等法院裁定新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力控股」,欧阳先生为该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进行清盘,并裁定继续委任临时清盘人且不得限制临时清盘人的权力(「清盘令」)。
根据公开资料,新力控股为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均为专注于住宅及商业物业开发的物业开发企业。新力控股的证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103)。新力控股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有关联。
欧阳先生确认,彼并非新力控股清盘程序的一方,且并不知悉该程序已经或将会导致对彼有任何现有或潜在的申索。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并无关于清盘令的进一步资料。董事会无法对清盘令相关事宜表达任何意见。由于清盘令不涉及本集团且新力控股的业务及营运与本集团概无任何关係,董事会认为清盘令不会及将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及营运造成任何影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欧阳先生并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规定进行披露,以及董事会不知悉任何其他有关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