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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嗓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16 18:06:00

兹通告金嗓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5月17日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9楼6-9号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0.06港元。

3.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4.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任期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第(iii)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授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认购股份或有关本公司可换股证券的类似权利,及作出或授出可能要求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ii) 上文第(i)段的批准乃给予董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权力,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出可能要求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可交换为或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以及互换及转换的权利;

(iii) 董事根据上文第(i)及(ii)段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无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根据下列各项而进行者则除外:

(1)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2) 授出或行使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下的任何购股权(倘适用)或当时采纳之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买股份的权利;或

(3) 任何以股代息或根据本公司不时有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类似安排;或

(4) 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现有可换股票据或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附带认购或转换为股份的权利)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後发行的任何股份,合共不得超过:

(a) 於通过本第5项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及

(b) (倘董事会根据第5(C)项决议案获授权)本公司於通过第5(B)项决议案後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最多相当於本公司於通过第5(B)项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以下之最早发生者为止的期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3)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作出的授权之日;及

(b)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所持的股份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股份的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根据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考虑上述法律及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於决定上述法律及规定项下的任何上述限制或责任的执行或其范围时可能涉及的支出或延误,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有关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下文第(ii)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及就此而言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惟须遵守及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包括香港公司股份购回守则)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进行;

(ii) 根据上文第(i)段所述批准可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

(iii) 待本决议案第(i)及(ii)段通过後,本决议案第(i)及(ii)段所述已授予董事而仍然有效的任何先前批准全部被撤销;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以下之最早发生者为止的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c)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作出的授权之日。」

(C) 「动议待通过本通告所载的第5(A)及5(B)项决议案後,藉增加本公司根据本通告所载的第5(B)项普通决议案所授出的购回授权所购回的有关股份数目,以扩大董事根据本通告所载的第5(A)项普通决议案所获授的一般授权,惟该等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通过上述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中国总部及主要营业地点:

中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

跃进路28号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

荷李活道32号

建业荣基中心16楼

1-3室

附注:

(i) 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位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i) 倘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有关人士可(无论亲身或委任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倘多於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无论亲身或委任受委代表),则排名较前之人士之投票(无论亲身或委任受委代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厘定为上述出席大会之人士中,就该等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名列首位的人士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iii) 填妥及经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件),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即於2018年5月15日上午10时正(香港时间))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iv) 本公司将於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7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事宜。

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8年5月11日下午4时30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於2018年5月17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v) 本公司亦将於2018年5月24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收取末期股息的股东资格,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事宜。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8年5月23日下午4时30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vi) 就上文第5(B)项普通决议案而言,本公司董事谨此声明,其将行使一般授权所赋予的权力,以於其认为购回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时购回本公司股份。说明函件载於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的通函附录一,当中载有上市规则规定使本公司股东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批准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股份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的所需资料。

(vii) 本通函所指的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