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2018 年 4 月 25 日,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临时买卖协议,以代价158,380,000 港元收购物业。
由於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超过 5%但低於 25%,根据上市规则第 14 章,收购事项构成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绪言
於 2018 年 4 月 25 日,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就收购事项订立临时买卖协议。临时买卖协议
日期
2018 年 4 月 25 日
订约方
卖方: 兴伟有限公司
买方: Beautymate Hong Kong Limited
将予收购之资产
物业包括 (1) 香港新界沙田源顺围 5 -7 号沙田工业中心 A 座 5 楼 1 - 19 工作室 (包括 3 和 4 工作室的平台) 及 (2) 香港新界沙田源顺围 5 -7 号沙田工业中心 L45 车位。物业为一项工业物业。工作室总建筑面积约为 29,000 平方尺。
购买价
物业购买价为 158,380,000 港元,应由买方按下列方式以现金向卖方支付:
(a) 初步按金为数 7,919,000 港元已於 2018 年 4 月 25 日签署临时买卖协议时支付;
(b) 进一步按金为数 7,919,000 港元须於 2018 年 5 月 15 日或之前签署物业之正式买卖协议时支付;
(c) 购买价余下为数 142,542,000 港元须於 2018 年 10 月 8 日(即收购事项完成日期)或之前支付。物业购买价乃由卖方与买方经公平磋商及考虑同区域内类似物业的现行市场价值後,按正常商业条款厘定。物业总成本连同交易成本(如印花税、物业代理佣金及法律费用)估计约为 172,000,000 港元。
收购事项将以集团内部资源以及外部银行贷款拨付。
完成
收购事项预期将於 2018 年 10 月 8 日或之前完成。
有关买方、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资料
买方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本集团主要从事主要面向儿童的保健产品的营销、销售及制造,其中「衍生」为长期享有声誉的知名品牌。本集团继续透过电子平台扩展电子商贸业务,以迎合消费趋势。为利用现有资源以增加利润,本集团亦销售知名品牌的护肤、个人护理及纤体产品。妇婴中医保健以及诊断及治疗服务项目亦正在开展。
有关卖方之资料
卖方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进行收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现於香港新界元朗租赁一处工业物业作为仓库以及持有一处工业物业作为包装工场。计划将部分物业将用作本集团的仓库,余下部分物业将用作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MP”)要求之生产厂房。董事会认为,收购事项将可长远节省租金及控制成本,并为保健产品提供更好的质量控制。
董事会亦认为收购事项是一项稳妥的投资,可为本集团带来潜在资本增值机会。
董事会认为临时买卖协议及收购事项之条款为正常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超过 5%但低於 25%,根据上市规则第 14 章,收购事项构成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於本公告使用时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买方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以代价 158,380,000 港元收购物业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衍生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6893)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独立第三方」 指 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及本身连同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人士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主板」 指 联交所主板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第 14.07 条赋予之涵义
「物业」 指 包括 (1) 香港新界沙田源顺围 5 -7 号沙田工业中心 A 座 5 楼 1 -19 工作室 (包括 3 和 4 工作室的平台) 及 (2) 香港新界沙田源顺围5 -7 号沙田工业中心 L45 车位
「临时买卖协议」 指 买方与卖方就收购事项订立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25 日之临时买卖协议
「买方」 指 Beautymate Hong Kong Limited,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 兴伟有限公司,独立第三方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