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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SSETMARK于美国建议分拆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的公告

2019-06-10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第13.10B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18年8月30日、2018年10月22日及2019年4月24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及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的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Asset 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AssetMark」)于美国建议分拆上市。除非本公告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及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拆Asset 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函》(证监函[2019]192号)。根据该函,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建议分拆上市无异议。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本次建议分拆上市须待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作实,并视乎董事会及Asset Mark董事会的最终决定、市场情况以及其他因素而定。因此,本公司概不保证本次建议分拆上市将会或于何时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告并不构成于美国提呈出售或招揽购买证券的要约,如根据任何州或司法权区的证券法,在证券注册或成为合资格前作出该等要约、招揽或出售将为不合法,此亦不构成于任何州或司法权区提呈出售、招揽购买或出售证券的要约。于美国发售任何证券将须以注册声明(包括招股章程)的方式进行,该招股章程将由美国证交会备案,其中包含有关Asset Mark及管理层的详尽资料,以及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