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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2019-08-25 00:00:00

持续关连交易

玆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的招股章程及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马鞍山钢铁框架协议、江西萍钢框架协议及豫港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据此已设定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现有年度上限。

本公司建议重续上述持续关连交易并申请新的年度上限。就此,董事会宣佈,于2019年8月23日,本集团已就持续关连交易订立新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

上市规则的涵义

马鞍山钢铁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约26.89%,故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江西萍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约10.09%,故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由于按照上市规则就有关马鞍山钢铁持续关连交易及江西萍钢持续关连交易各自的新年度上限计算的最高百分比率超过5%上限,故有关持续关连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且其各自的新框架协议及建议新年度上限须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豫港焦化由金辉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约88.03%,而金辉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则由王学中先生持有65.92%。王先生为河南省金塑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而河南省金塑实业有限公司则为本集团成员公司金宁能源的主要股东。因此,豫港焦化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由于(i)豫港焦化被视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ii)董事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豫港持续关连交易;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豫港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款及有关新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乃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或更佳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豫港持续关连交易构成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的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致独立股东函件;及(iii)独立财务顾问就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的通函,将于2019年10月3日或之前按照上市规则第14A.46(1)条(经第19A.39A条修订)的规定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