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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 收购上海金马能源有限公司25%股权

2019-08-25 00:00:00

股权转让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19年8月23日,本公司与卖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同意购买而卖方已同意出售销售权益(即上海金马25%股权),代价为人民币9,755,021元(相当于约10,833,926港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上市规则下有关收购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通知及公佈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上海金马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因其75%股权由本公司持有,余下25%股权由卖方持有。鉴于此,卖方为上海金马的主要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在附属公司层面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收购事项亦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章,鉴于(i)董事会已批准收购事项;及(ii)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收购事项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收购事项乃按一般或更佳商业条款订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故收购事项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