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 条作出。
兹载列本公司於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於《关於以现金等方式收购银河金控所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股权意向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仅供参阅。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于《关于以现金等方式收购银河金控所持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50%股权意向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 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以现金等方式收购银河金控所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股权意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事先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落实公司“大资管”战略,增强公司经纪业务、研究、资管及金融产品销售业务与基金业务的协同效应。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表示事先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