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 提供财务资助

2019-12-29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鼎丰贷及赣州豪晟(共同作为贷款人)与该客户(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总协议。根据贷款总协议,鼎丰贷及赣州豪晟同意向该客户提供贷款最多总额达人民币380,000,000元,贷款期为24个月。为着能够根据贷款总协议提供贷款,鼎丰贷、赣州豪晟与该客户应当订立个别的贷款协议或委托贷款协议。在贷款总协议的有效期内任何时间,鼎丰贷及赣州豪晟就根据贷款总协议而订立的贷款协议或委托贷款协议而向该客户提供的尚未偿还贷款总额不可超逾人民币380,000,000元,此乃贷款上限。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关贷款上限金额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不足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