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交易时间后),买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占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人民币405,000,000元(相等于约450,000,000港元)。收购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与收购事项有关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不足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收购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于本公布日期,中国附属公司 B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由本公司间接持有70%及卖方间接持有30%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卖方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并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按照上市规则第14A.101条的规定,由于(1)卖方为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2)董事会已批准收购事项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及(3)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收购事项的条款属公平合理,而收购事项乃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收购事项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并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收购事项的完成须待该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故收购事项不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