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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担保

2019-09-13 00:00:00

提供担保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本公司与鼎丰中国(作为担保人)与该等客户(作为借款人)订立为期两年的担保服务总协议。担保人已作出担保,在担保服务总协议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倘若该等客户逾期未能还款,则担保人将负责就该等客户到期应付及结欠贷款银行的信贷额支付所有有关债务,其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95,000,000元(相当于约327,778,000港元),亦即担保上限。根据担保服务总协议,担保人及该等客户要订立个别的担保服务协议,而担保人及贷款银行(作为贷款人)亦要订立个别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无论如何,担保总金额的最高金额将为人民币295,000,000元(相当于约327,778,000港元),亦即担保上限。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不足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项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