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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取得对服务提供商的禁制令及向其发出传讯令状之更新

2019-09-12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及13.51(2)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取得对盛汇的禁制令(「该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佈有关禁制令的聆讯已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举行。于该聆讯,盛汇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其不会删除或处置本公司的资料及某备份磁带的承诺(「该承诺」),以取代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取得之禁制令。自聆讯起,本公司一直于盛汇就该承诺的条款进行磋商,而香港高等法院下令该禁制令在解决有关事项期间继续生效,直至香港高等法院做出进一步命令。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本公司与盛汇就该承诺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且本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载有该承诺的法庭命令(「该命令」)草稿供其批准,而香港高等法院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批准该命令。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自香港高等法院取得已盖章的该命令。

该承诺的条款如下:

(a) 直至本公司就延续禁制令之令状(「该禁制令令状」)的实质性裁定或直至香港高等法院的进一步命令,除非事先得到本公司的书面同意,盛汇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不论通过其董事、高级职员、僱员、代理人,不论于香港内或香港外,删除或处置本集团拥有的任何数据,或由本集团提供或源自本集团及╱或其客户与盛汇根据IT服务协议向集团提供的任何服务有关,并包含或托管于盛汇拥有、保管或供电的电脑伺服器、备份磁带或任何其他媒体上,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KVB数据」),除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的删除及╱或修改及╱或适当的系统维护;及

(b) 直至该禁制令令状的实质性裁定或直至香港高等法院的进一步命令,盛汇将保留(并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其董事、高级职员、僱员、代理人,不论于香港内或香港外,损坏、删除、修改、销毁或处置)任何及所有过去七年的年度备份,包括截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包含KVB数据的自动备份(或,如不适用,则是下一个适用日期),以及包含KVB数据的非自动备份(如有)。

香港高等法院亦判令,其中包括,该禁制令令状的实质论据将押后至不早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进行。就该禁制令令状事宜,本公司会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