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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华信集团及上海诺基亚集团的持续关连交易

2020-01-23 00:00:00

与中国华信集团的销售及采购交易及与上海诺基亚集团的采购交易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与中国华信订立中国华信框架协议,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计为期一年,用于规管与中国华信集团的销售及采购交易。同日,本公司还与上海诺基亚订立上海诺基亚采购框架协议,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计为期一年,用于规管与上海诺基亚集团的采购交易。与中国华信集团的销售及采购交易及与上海诺基亚集团的采购交易须受各自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规限。

于本公告日期,中国华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约23.73%,因此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上海诺基亚由中国华信拥有49.99%及由独立第三方拥有50.01%。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条,中国华信及上海诺基亚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本集团与中国华信集团及上海诺基亚集团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上海诺基亚为中国华信的联繫人且本集团与该等实体的交易(即采购商品)性质相似,中国华信框架协议项下拟与中国华信集团进行的采购交易及上海诺基亚采购框架协议项下拟与上海诺基亚集团进行的采购交易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2(1)及14A.83条规定合併及视为同一交易。因此,与中国华信集团及上海诺基亚集团各自的采购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亦会合併,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计算相关百分比率时会采用上述合併金额。

根据上市规则,由于(1)中国华信框架协议项下拟与中国华信集团进行的销售及提供辅助建设服务交易,及(2)中国华信框架协议及上海诺基亚采购框架协议项下拟与中国华信集团及上海诺基亚集团进行的采购交易各自合併计算后的最高相关年度百分比率预期超过0.1%但低于5.0%,有关交易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但须遵守年度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