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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 台湾股东两岸投资法规遵守事宜

2020-01-07 00:00:00

兹提述天福(开曼)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日期为2011年9月14日之招股章程(「招股章程」)及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14年4月11日、 2014年7月25日、 2015年1月7日、 2015年7月3日、 2016年1月7日、 2016年7月5日、 2017年1月5日、 2017年7月4日、 2018年1月8日、 2018年8月10日、 2019年1月9日及2019年7月3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台湾投资者(包括个人及企业)通过其所控制之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须经台湾投审会批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两岸投资法规,台湾投资者(包括个人及企业)通过其所控制之公司于中国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须经台湾投审会事先批准。然而,倘所有台湾投资者于单一中国实体中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1百万美元时,将允许于向该中国企业作出投资后六个月内向台湾投审会提交事后备案。

诚如招股章程所披露,本公司拥有多位台湾创办人,即李瑞河先生、曾明顺先生及李世伟先生(「台湾创办人」),及81位台湾原投资者(「81位台湾原投资者」),彼等将在本公司将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上市」)之所得款项注入本公司之中国附属公司(「中国附属公司」)时须遵守上述两岸投资法规。

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将上市所得款项注入中国附属公司。本公司欣然宣佈其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六个月内全面遵守上述两岸投资法规。

本公司将于各财务期间结束后每半年刊发一次公告,以披露台湾创办人及81位台湾原投资者是否已就注入上市所得款项向台湾投审会取得相关批文。本公司将继续尽力就台湾投审会之备案或申报责任之要求与现有台湾投资者适时进行必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