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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2020-07-10 00:00:00

兹提述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与租赁协议相关之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除非另有界定,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交易时段后),

(a)本公司(作为承租人)与佐力控股(作为出租人)订立本公司租赁协议,据此,佐力控股同意租赁本公司租赁物业予本公司,期限为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3)年;及

(b)金滙小贷(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承租人)与佐力控股(作为出租人)订立金滙小贷租赁协议,据此,佐力控股同意租赁金滙小贷租赁物业予金滙小贷,期限为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3)年。

诚如该公告进一步披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会谨此澄清,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而非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香港会计师公会发佈适用于本集团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集团(作为承租人)应于本集团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将租赁物业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a)条所载交易之定义各自被视为一项资产收购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合併计算。根据本公司租赁协议及金滙小贷租赁协议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分别为约人民币1,616,028元及人民币6,463,864元,因此根据租赁协议确认之使用权资产总价值为约人民币8,079,892元(「使用权资产总价值」)。根据租赁协议确认之租赁负债金额应与已确认使用权资产总价值相同。

由于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相关的使用权资产总价值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但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除上述资料外,该公告所载其他资料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