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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联交易租赁协议

2019-12-11 00:00:00

董事会谨此宣布: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嘉兴市义和(作为出租人)订立租赁协议,据此,嘉兴市义和同意按月租人民币685,199.76元将物业出租与本公司,租期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期一年。

上市规则涵义

阮泽云女士与阮洪良先生(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及阮泽云女士的父亲),姜瑾华女士(执行董事及阮泽云女士的母亲),及赵晓非先生(阮泽云女士的配偶及阮洪良先生的女婿)于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订立一致行动人士协议,阮泽云女士为协议成员。据此,将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他们各自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时一致行动,合共1,119,191,00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约为57.39%。因此,阮泽云女士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为上市规则第14A条界定的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嘉兴市义和由阮泽云女士直接全资拥有,故为阮泽云女士的连络人并为本公司按上市规则第14A.07条界定的关连人士。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租赁协议应付总租金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不超过5%,租赁协议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租赁协议的条款以及根据该等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务条款于本集团的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中达成,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