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7-11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865)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由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第13.10B条作出。 以下为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阮洪良 中国浙江省嘉兴市,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在本公告之日,执行董事为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阮泽云女士、魏叶忠先生和沈其甫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徐攀女士、华富兰女士和吴幼娟女士。证券代码:601865证券简称:福莱特公告编号:2024-061转债代码:113059转债简称:福莱转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8 元 ?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4/7/18-2024/7/192024/7/19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6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公司 H 股股东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于本公告。H 股股东分红派息相关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网(www.hkexnews.hk)披露的相关公告。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80元(含税)。 除前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价格参考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 A 股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份摊薄调整后计算的虚拟分派每股现金红利,其中总股份为公司 A 股总股份数: 虚拟分派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本=(1893073681×0.38)÷1901324281≈0.38 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8)÷(1+0)=(前收盘价格-0.38)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8-2024/7/192024/7/19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其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诸海鸥及持有公司 2020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部分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等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42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 A 股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 A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A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42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成媛 联系部门: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3-82793013 联系地址: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