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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透过公开挂牌进行潜在须予披露交易

2021-03-04 00:00:00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上市规则第 13.09条作出。

潜在出售事项

本公司已就出售出售权益(即本公司于洞庭水务持有之51%股权)作出决议。由于本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故出售权益构成一项国有资产,且根据监管出售国家控制资产之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其出售须透过经核准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程序。潜在出售事项将透过云南产权交易所进行,而成功中标者将根据云南产权交易所之相关规则及法规与本公司订立产权交易合同。

最低代价(即出售权益之初步竞标价)预计为人民币76,500,000元,乃根据出售权益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初步资产评估价值与「投入洞庭水务资本金+10%年化收益率」孰高的原则釐定。于本公告日期,估值报告尚未定稿,估值报告将于正式挂牌通告发出前定稿,资产评估价值以定稿后的估值报告所示为准。最终代价将视乎公开挂牌之最终出价而定,惟于任何情况下将不少于最低代价。

上市规则之涵义

以最低代价为计算基准,有关潜在出售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全部低于25% 。因此,基于最低代价预期潜在出售事项(如获落实)将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潜在出售事项完成后,本集团将不再持有洞庭水务任何股权,洞庭水务将不再是本集团之附属公司。

由于潜在出售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