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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融资租赁合同

2020-08-07 00:00:00

融资租赁安排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于交易时段后),(一)本公司、山东清正与中航国际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合同A。据此,中航国际租赁已同意(其中包括)(i)以代价人民币90,000,000元向承租人A购买租赁资产A,并将分两笔支付予承租人A及(ii)将租赁资产A租回予承租人A,租赁期限为5年(60个月),等额本金概算租赁付款总额为人民币104,724,895.00元,其中租金总额将由承租人A分10期支付予中航国际租赁;(二)本公司、山东滨新与中航国际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合同B。据此,中航国际租赁已同意(其中包括)(i)以代价人民币160,000,000元向承租人B购买租赁资产B,并将分两笔支付予承租人B及(ii)将租赁资产B租回予承租人B,租赁期限为5年(60个月),等额本金概算租赁付款总额为人民币186,177,591.12元,其中租金总额将由承租人B分10期支付予中航国际租赁。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A及融资租赁合同B项下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A及融资租赁合同B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公告及申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