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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独立上市超额配股权失效

2019-06-23 00:00:0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兹提述本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23日、2017年6月27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9月21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5月26日及2019年6月3日刊发的公告(「该等公告」)以及于2017年5月16日就建议分拆上市向股东发出的通函(「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该等公告及通函所界定词汇在本公告中具有相同涵义。

兹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10月19日及2018年12月5日的公告以及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致本公司股东的通函,内容有关建议延长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海通恒信境外上市相关事宜授权期限(「建议延长授权期限」)。

建议分拆上市及建议延长授权期限分别于2017年6月6日及2018年12月5日获本公司股东批准。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章程所述的超额配股权于稳定价格期内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已于2019年6月23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