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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海外监管公告

2018-07-23 19:33: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仅供参阅。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8-04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每 10 股人民币 2.3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31 - 2018/8/1 2018/8/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6月 21 日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8 年 6 月 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网站。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7 月 3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关于公司 H 股股东的股息派发事宜,请详见公司另行刊发的H 股派息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501,7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45,391,000.00 元。其中 A 股股本为 8,092,131,180 股,本次共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1,861,190,171.4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31 - 2018/8/1 2018/8/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不适用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3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股股东一致。

5.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投资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 H 股股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者”),本公司已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

(1)沪港通:根据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施行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利,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2)深港通:根据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施行的《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利,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2 层

邮政编码:200001

六、 备查文件

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