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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1-10-14 00:00:00

兹提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海通证券」)日期为2021年9月8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及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重庆监督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1年10月14日,本公司收到了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主要内容如下:海通证券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2015年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西南药业更名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奥瑞德」)。针对海通证券在2017年度对奥瑞德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一案,重庆证监局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海通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海通证券在执行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对奥瑞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充分关注,仅执行了询问及检查「三会」记录、用印记录等程序,未获取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并保存于奥瑞德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未对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进行必要的审阅和查看,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能发现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民间借贷事项违法违规,海通证券在奥瑞德已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仅获取了奥瑞德董事会出具的书面声明等内部证据,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起诉状、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外部客观证据,未执行向法院及案件代理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核查的工作程序,未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检索有关案件信息,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未依法披露其相关重大借款合同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奥瑞德资金等事项。

奥瑞德未将上述借款纠纷所涉及的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且对相关借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海通证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海通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春和贾文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海通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人民币100万元,并处以人民币3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本公司将持续遵循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全面提升投行合规风险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目前本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