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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公司、海通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1-03-25 00:00:00

2021年3月24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本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责令暂停部份业务事先告知书》(沪证监机构字[2021]92号),原文如下: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在开展部份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利益衝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公司说明材料、相关文书,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一是责令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二是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责令暂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覆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繫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同时,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拟对相关业务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等监管措施。

二、海通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海通资管收到上海证监局《责令暂停部份业务事先告知书》(沪证监机构字[2021]96号),原文如下: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9711334G)采取责令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责令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在开展部份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涵盖投资顾问业务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制度,合规风控机制严重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明显漏洞,交易对手管理有待完善,未对部份固定收益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未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合规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公司说明材料、相关文书,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责令你公司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业务、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覆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繫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同时,海通资管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拟对相关业务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等监管措施。

截至目前,本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