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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

2022-10-17 00:00:00

兹提述北京燃气蓝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有关(其中包括)(1)增资及资产注入计划及(2)申请清洗豁免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定义者外,本公告所使用词汇应具有该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财务资助、股份认购、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的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发出的意见函;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的通函(「通函」)须于该公告日期起计21天内(即于2022年10月17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最终确定通函所载的若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股东的函件),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豁免严格遵守收购守则规则8.2及申请同意延长寄发通函的时间至2022年10月31日或之前的日期。执行人员已表明有意授出有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