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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修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

2023-05-22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光大集团签署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根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可与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务或商品。 鉴于本公告内所述原因,本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与光大集团签署补充协议,以修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 司提供的(i)综合服务及(ii)联合营销服务的年度上限。 光大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于本公告日期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约47.19%的已发行普通股,因此光大集团及其联系人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关连人士。 由于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项下由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 供的(i)综合服务及(ii)联合营销服务的经修订交易上限按年计算的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 超逾0.1%但低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所订的5%,这些交易属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年度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