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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有关潜在收购事项之谅解备忘录

2019-06-26 00:00:00

本公告乃瑞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按自愿基准作出。

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青岛西发瑞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西发」,作为潜在买方)与多名潜在卖方(「该等潜在卖方」,及各为一名「潜在卖方」)订立一份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根据谅解备忘录,青岛西发拟收购而该等潜在卖方拟出售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目标公司(「目标公司」)之若干股权(「销售权益」,代表目标公司控股权益()「建议收购事项」)。

谅解备忘录之主要条款

日期: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订约方:(i)青岛西发瑞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潜在买方);及

(ii)该等潜在卖方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该等潜在卖方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视情况而定)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且与彼等并无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代价

建议收购事项之代价有待谅解备忘录订约方之间进一步磋商釐定,并将载于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就建议收购事项订立之正式买卖协议(「正式协议」)。

排他性及约束力

据协定,该等潜在卖方不得于签立谅解备忘录当日起计90日期间(「排他期」)内向任何人仕(青岛西发除外)转让或质押销售权益。

除有关尽职审查(定义见下文)、排他性、保密以及监管法例及司法权区之条文外,谅解备忘录并无任何法律约束力,且谅解备忘录并不构成对订约方有关建议收购事项之具法律约束力承诺。建议收购事项须待签立及完成正式协议(青岛西发及该等潜在卖方或会于排他期内订立)后,方告完成。

尽职审查

签订谅解备忘录后,青岛西发及其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核数师、估值师及其他顾问或代理将于排他期内有权查阅及审查有关目标公司之事项(「尽职审查」)。该等潜在卖方应及应促使目标公司及彼等顾问或代理就此方面提供协助。

进行建议收购事项之理由

根据该等潜在卖方提供之资料,目标公司主要从事楼宇建造、设计及装饰工程、基地工程、土方工程及园林工程。

为尽可能提高对本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回报,董事一直在检讨本集团的现有业务,并寻求各项投资机会以多元化本集团现有业务组合及拓阔其收入来源。董事认为,订立谅解备忘录以探索建议收购事项的可能性符合本公司利益,原因为其可让本集团进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市场,从而为本集团提供额外的收入来源。

一般事项

于本公告日期,建议收购事项之条款及条件仍在磋商之中,尚未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建议收购事项一经落实可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项下之须予公佈交易。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

由于建议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