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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众持股量充足度及暂停买卖之更新

2019-01-30 00:00:00

兹提述瑞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获授于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要约截止日期)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暂时豁免(「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该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获授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止期间延长豁免。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公众持股量充足度之状况

紧随要约截止后,29,065,000股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3.63%)乃由公众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持有。本公司已获要约人告知,其已委任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为配售代理(「配售代理」)、并已经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透过配售代理以每股股份1.3175港元之配售价完成向多个承配人配售94,200,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约11.78%)。

本公司已进一步获要约人告知,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其已并正积极与各行业的若干潜在投资者沟通及磋商以每股股份1.3175港元之配售价向其他独立第三方配售额外股份,以便尽快恢复上市规则第8.08(1)(a)条所规定之本公司公众持股量并恢复股份买卖。

于本公告日期,合共123,265,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约15.41%)由公众人士持有。本公司已获要约人告知,鉴于(i)于本公司年度业绩公告(现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底前刊发)刊发前有60日的禁止买卖期;(ii)现行市况及中国春节前的市场气氛;及(iii)潜在投资者可能需要额外时间通过本身需耗时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渠道筹措海外资金,其现需要额外时间以进一步配售减持股份。

本公司已获要约人告知以下暂定时间表及计划恢复上市规则第8.08(1)(a)条所规定之本公司至少25%的最低公众持股量。

由于豁免将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到期,且本公司之公众持股量将低于上市规则的最低公众持股量25%规定,而鉴于上述因素,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止期间进一步延长豁免。

暂停买卖之状况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以待恢复股份之公众持股量。

本公司将于适当情况下根据上市规则就恢复公众持股量及恢复股份买卖刊发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