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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港建设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16 16:42:00

兹通告瑞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十楼统一会议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重选具正华女士为执行董事;

3. 重选梁秀芬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 重选梁以德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5.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6. 批准建议末期股息每股2.0港仙;

7.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8.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处置本公司股本中未发行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其他权利,包括可认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的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作出或授出可能须在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其他权利;

(c) 董事根据上文(a)及(b)段所述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及其他情况)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之总额:(aa)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及(bb)(倘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另行通过的普通决议案如此授权)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後购入的该等股份总数(最多相等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惟以下情况除外:(i)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按上市规则不时采纳的所有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通过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本公司股份的证券的条款,於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时发行的本公司股份,而根据本决议案(a)及(b)段的授权亦据此受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变更本决议案所给予的此项授权时。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可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或香港境外任何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可能涉及决定任何该等限制或责任的存在或情况的费用或延误後,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而适用於本公司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9.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遵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开曼群岛公司法、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经不时修订的规定,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或证券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或购回所有类别股份以及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购买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的股份的证券;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可能购买或购回的所有类别股份以及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购买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的股份的证券的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亦据此受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变更本决议案所给予的此项授权时。」

10. 「动议待通过第8项及第9项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後,扩大根据上文第8项决议案所载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份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上文第9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所购买或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面值的股份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附注:

1. 大会上的所有决议案均将以投票方式表决(除主席做出决定,容许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投票结果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站公布。

2.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的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文的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委派超过一位代表,须注明所委派的每位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

倘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在投票表决时,若排名优先的联名持有人已投票(不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概无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该等联名持有人的排名次序决定。

3. 适用於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本通告一并寄发。按照本通告所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据以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其经公证人签署核证的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 载有上述第9项决议案的进一步详情的说明函件,载於本公司随本通告一并寄发的股东通函中。通函亦载有拟於大会膺选连任的董事的详情。

5. 本公司将於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至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此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2018年6月12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有关股份的持有人方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

为确定获派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亦将於2018年6月26日(星期二)至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获派建议末期股息(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必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最迟於2018年6月25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以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