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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34.00%股权之主要交易

2020-11-16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0年11月16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卖方及目标公司已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权益(相当于目标公司34.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49,898,000元(相当于约54,887,800港元)。

于紧接完成前,目标公司由卖方及一名独立第三方分别拥有约82.80%及17.20%权益,及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由买方、卖方及一名独立第三方分别拥有34.00%、约48.80%及17.20%权益。根据买卖协议,买方有权委任目标公司之大多数董事,并将对目标公司的管理及营运具有控制权。因此,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资产及负债于完成后将综合计入本集团账目。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25%但低于100%,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并无股东于收购事项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且倘本公司就批准收购事项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其须放弃投票。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将就收购事项取得来自青岛西海岸控股(国际)有限公司(持有498,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2.25%)之不可撤销及无条件书面批准,以代替就批准收购事项举行股东大会。

一般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买卖协议及收购事项进一步详情之通函须根据上市规则于本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由于预期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将载入通函之相关资料,本公司将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收购事项须待若干条件获达成后方告作实,故收购事项未必会进行。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