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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持续关连交易-本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业务合作

2020-03-16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i)2017年12月8日、 (ii) 2018年3月19日、 (iii)2019年1月15日、 (iv) 2019年4月12日、 (v) 2019年5月31日、 (vi) 2019年10月18日、 (vii)2019年12月27日及(viii)2020年2月27日的公告(「过往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于「本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业务合作」类别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鑑于中国物流及派送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激励计划及花红安排在整个行业中愈趋普遍,因此董事会已采纳类似安排。董事会宣佈,于2020年3月16日交易时段后,本集团已订立大连盒马派送业务合作补充协议,以向作为其派送服务提供商的杭州拉扎斯作出花红安排(详情载于本公告第I节)。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淘宝中国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约20.98%,故根据《上市规则》,其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关连人士。淘宝中国为阿里巴巴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阿里巴巴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杭州拉扎斯为阿里巴巴的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其为淘宝中国的联繫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大连盒马派送业务合作补充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本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业务合作」类别下的建议年度上限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的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不高于5%,故大连盒马派送业务合作补充协议及现有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