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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及补充公告有关融资租赁安排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06-09 00:00:00

兹提述金茂源环保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6月5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一项与融资租赁安排有关的须予披露交易。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拟提供以下澄清及╱或进一步资料:

1.如该公告「出售事项对本公司的财务影响」一段所披露,估计本集团将会录得出售事项收益约人民币8.4百万元(相当于约9.2百万港元),即(i)租赁资产的售价;与(ii)租赁资产于2020年5月31日的账面净值约人民币21.6百万元(相当于约23.8百万港元)之间差额。儘管理论上可获得前文所述收益,根据本公司适用会计准则及财务处理,有关收益不会入账本集团财务报表。相反,自融资租赁安排录得的有关财务影响将于本集团财务报表内入账列为负债。

2.如该公告「(2)租赁租赁资产」一段所披露,于租赁协议提前终止后及履行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及产权须根据租赁协议转让予天津滨港。

本公司谨此提供有关转让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及产权予天津滨港的进一步资料如下:

(a)于租赁协议提前终止后,视乎终止日期起直至期间届满止,天津滨港对租赁协议项下所有余下租赁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情况,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及产权将以人民币1,000元的代价转让予天津滨港;或

(b)于租赁协议到期后,视乎天津滨港对租赁协议项下所有租赁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情况,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及产权将以人民币1,000元的代价转让予天津滨港。

3.如「租赁租赁资产的上市规则涵义」一段所披露,当中陈述「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集团须将租赁租赁资产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因此,订立有关租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将被视作本集团根据上市规则收购资产。」

本公司谨此澄清,由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不适用,故租赁资产的租赁不应根据本公司适用会计准则及财务处理确认为使用权资产。

4.如「进行融资租赁安排的理由及裨益」一段所披露,当中陈述「鉴于拟将出售租赁资产的拥有权对本集团的业务营运影响不大,且本集团根据租赁协议仍可使用租赁资产,因此董事认为,剥离资产将不会对本集团的整体业务营运造成任何重大影响,且认为剥离资产不仅将会改善本公司的现金状况,亦会巩固其资源分配资策略及有助于实施灵活策略及营运。」

本公司谨此澄清,出售事项及于出售事项后对租赁资产的后续租赁构成售后租回融资安排两步流程的一部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公告内所有其他资料将保持不变。本公告为补充性质,应予该公告一併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