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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融资租赁安排的须予披露交易(1) 出售租赁资产及(2) 出售事项后租赁租赁资产

2020-06-07 00:00:00

融资租赁安排

(1)出售租赁资产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2020年6月5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天津滨港(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远东国际订立买卖协议。根据买卖协议,天津滨港同意出售而远东国际同意收购租赁资产,现金代价为人民币30,000,000元(相当于约33,000,000港元)。

(2)于出售事项后租赁租赁资产

于2020年6月5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天津滨港订立租赁协议,以于完成出售事项后向远东国际租赁租赁资产,总租金金额约为人民币31,843,700元(相当于约35,028,070港元)(不包括税项),为期两年。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相关交易的一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融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及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